根據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1993年《化學武器公約》,絕對禁止各國使用任何有毒化學物質作為武器。《化武》禁止在戰爭中使用防暴劑(催淚氣體),卻豁免在「人群控制」情況下使用,當中最主要的理據是「CS這個成份只會暫時引起疼痛,短暫刺激眼睛、皮膚和呼吸道,並不會造成長期化學殘餘」。
然而,警方行動部高級警司汪威遜在記者會上承認中國製催淚彈會釋出二噁英(大家都沒有留意到這屬全球首次!),政府若在知情之下繼續使用它對付市民的話,這就切實違反了《化學武器公約》,明知故犯地非法使用化武。
千萬不要輕輕放過它。中國江蘇的催淚彈工業近年迅速佔據全球市場,主要買家有蘇丹和委內瑞拉,而兩國民間都不約而同地匯報過份使用防暴劑的警告。倘若中國製劑證實有CS以外的毒殺成分(或者中國的工業水平根本造不出合格的CS),便會超出了《化武》的豁免範圍,中國等同違反國際法設置化武工廠。
民間首要當然要將之升格為國際議題,促請本地以至國際社會禁止使用中國製化武,可與英美的催淚彈出口禁令相輔相承,大幅限制警方的用武手段。
此外,《化學武器公約》第II.2條亦規定,合法與否取決於目的,執法人員必須在面對暴亂時才可使用催淚彈,國際組織年初便指控蘇丹政府違規用催淚彈射向和平示威的群眾。港警的情況更甚!他們肆意射入民居,又在無行人的街道上施放,嚴重違反國際指引,甚至有意製造毒氣室效應,蓄意毒害平民。
大家若只在個人健康層面追究此事,未免太便宜他們。一涉《化學武器條約》,國際調查團就會介入。《香港人權及民主法》通過後,江蘇那五十幾間廠理應很快列入制裁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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