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因[外在管理]的風潮讓許多人投入時間和金錢在其中,當中有些涉及整形手術,可能需要休息時間,因此形成了請假的相關問題。
什麼是病假?
在勞工請假規則裡面其實已經指出[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上述的這些狀況即是病假的起始點,另外在目前的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到有關[生理原因]的部分,皆指向女性生理期。
而在整形相關的字眼上,目前在系統上沒有與之相關的解釋,若單就法令規範來看,整形有時伴隨著上述原因,包含著車禍需要後續整形、疾病破壞外觀需要整形修復、生理原因若撇開女性生理期來看,可能也有整型的需要,例如睫毛倒插、身體修復等等問題。
因此,若有上述原因整形而需要請病假,整體而言,看不出違法問題。此外,之前有同事因為長痔瘡而去手術需要休養,但因臉皮薄不想出示證明文件,所以請事假做取代,自然也是可行。
小提醒
- 若病假期間已到,仍需休養但無證明文件,建議勞資雙方協商,或者直接請事假、特別休假等等替代。
- 進公司時務必先確認公司病假有沒有需要請假文件,以避免後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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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二、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三、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四、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五、內政部民國74年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六、內政部民國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七、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7月1日(80)台勞動三字第16614號函:「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八、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10月7日(80)台勞動三字第25684號函:「女工因月經身體不適請普通病假,因顧及我國婦女習性,及為此前往醫療機構或醫師處取得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故本會80年7月1日 (80) 台勞動3字第16614號函釋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至於所請病 假天數仍受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限制,兩者並無牴觸之處。」
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11月23日(80)台勞動二字第30260號函:「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
十、勞動部民國105年1 月26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86號函略以:「...。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至勞工請假當日抵扣之時數,應以該日約定之正常工作時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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