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發生必備小技巧]勞資爭議發生後申請行政處理前與申請後請保留溝通與討論的空間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不得不說現在有許多人在發生勞資爭議後,往往採取不溝通、不合作、不聯繫的方式處理,無論是勞方或資方我都有看過。
但這對雙方絕對沒有好處。
而是應該先溝通,無論是哪一方發起的,特別是勞方,許多勞工在申請勞資爭議相關行政處理時都抱持著破罐子摔破的心情,因此也都是採用[清算]的方式面對。
清算自然可以,但還是建議在申請前或申請後,都必須檢視和提出訴求,訴求方面必須以實質的方式條列,包含加班費多少錢、資遣費多少錢、非自願離職書等等。(若是想要情緒上的平復,像是道歉,直白一點的說,勞動法令並沒有規範[道歉]這回事,因此這方面的訴求是沒有幫助的)
在加班費的計算,在不清楚自己的加班狀況下,自然可以預估,只是預估方面會建議儘量回憶自己有相關出勤紀錄資料的狀態,並且稍作計算,並且計算方式和數額建議先讓對方知道,畢竟調解或委員會都是想讓勞資雙方有對話的空間,並且儘量協助雙方解決紛爭。
不過現階段很多人都會保持[神秘],想要透過現場見面再談,但目前有些行政機關會主張[同一事件不二次調解],後續往往可能要雙方再約或者走司法訴訟。
回歸到小技巧,無論是資方還是勞方,建議都要有對話的空間,資方角度,會走到協商有時候或多或少會有些違法的問題存在,更進一步說,在行政機關其實都會留下調解紀錄,像是成立不成立等等;勞方角度,切記自己的實質訴求,可談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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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有關職場的法令議題以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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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自今年七月起[職場案例小教室]就沒怎麼更新了,目前經營方式多用一個個案例做介紹,不過似乎成效不彰,少部分文章閱讀率高,大部分普通,且常見案例也分享了不少。 之後會再調整經營方式,十月初會再復起更新。 感謝持續支持的舊雨新知。
[分析要點] 簡易判斷可以將以「醫療所必需」視為判斷標準,但排除掉伙食費及證明書相關費用。
談論的內容是正常狀況下,未涉及變形工時與加班時數挪移等相關問題。 工時與延長工時 在勞動基準法中第30條第1項規定指出了「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加上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的「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這幾年因[外在管理]的風潮讓許多人投入時間和金錢在其中,當中有些涉及整形手術,可能需要休息時間,因此形成了請假的相關問題。 *什麼是病假?   在勞工請假規則裡面其實已經指出[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上述的這些狀況即是病假的起始點,另外在目前的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到有關
第十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七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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