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刑事辯護策略與準備 –以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操縱股價為例 (下篇)

2020/07/09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刑事辯護策略與準備
以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操縱股價為例 (下篇)
中銀律師事務所 吳筱涵合夥律師
調查局之詢問準備
1.案由
收到法務部調查局的調查通知書後,除了發文日期字號,接下來會有個欄位是寫「證券交易法案」。於一般的狀況下來說,一般人不是公司,比較大的可能違反的是內線交易與操縱股價兩者。然而調查局並不會事先明確的告知要詢問的是哪一件事情,這個時候當事人應該努力回想相關的交易細節,甚至應該花時間自己去證券公司處調閱出自己過往的交易紀錄,事先做準備,或者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在開始訊問前,也可以客氣地詢問調查局人員,請問是觸犯證券交易法的哪一條,來讓心中底定接下來問題的方向
2.選任辯護人
如果是以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的身份接受訊問,那麼得選任辯護人。如前所述,証券交易法的刑責因為涉及到公開證券市場秩序,刑度都較重,當事人應該審慎處理之,建議不論自己是否回想得起來是否清楚相關要被詢問的案件事實,都應該委任律師一起前往。於偵查中請律師,而於偵查結束後獲得不起訴處分,往往比被起訴後一審再請律師好得多。
3.需要攜帶的物品
通知書上會附註,應帶本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私章準時報到。其中私章主要是在最後筆錄做完後,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並且在數頁筆錄文件中間蓋上騎縫章。在某些狀況下,如當事人忘記帶私章,會以蓋手印替代,不過一般來說,帶著私章可能比較方便。除了上述一般性的攜帶物品外,筆者上會提醒當事人可以攜帶自己的水杯,眼鏡,常用藥品,甚至如果有時候預防訊問的時間過長,帶些維他命B類的補充品。訊問的時間長短不一定,但是以內線交易或者操縱股價這種涉及相當多事實細節的案件,六小時、八小時、十二小時,甚至到凌晨都非常有可能。沒有經驗的當事人可能會覺得,怎麼時間這麼久,實際上都是很常見的。
4.詢問會如何展開
一開始調查局的詢問人員會進行人別詢問,即確定當事人是通知書中所傳訊之人。一般來說,會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或者戶籍資料等等。接著就會告知可以聘請律師,可以保持緘默拒絕回答,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即便是一般性的流程與問題,筆者通常也會和當事人說明清楚,因為越熟悉瞭解訊問的流程,就能越減少當事人緊張的程度,避免或減輕因緊張而回答不出來或者誤回答對自己不利的事證之情形。針對「可以保持緘默拒絕回答」,與「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雖是法律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調查局一開始訊問的時候也會告知,但一般當事人並無法透過這樣幾秒鐘儀式形式的告知而深刻的了解其中的內容,更遑論洽當的運用此法律上賦予的權利。將於稍後分析詳述。
5.調查局訊問須知
(1)詢問人員的態度:不論詢問人員的態度是「客氣」或者是「嚴厲」,建議當事人應該都「平心靜氣」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與事實基礎謹慎回答。不要把「客氣」當成聊天,出言不謹慎,或者被「嚴厲」的態度嚇到了而態度慌亂。在調查局的詢問每一個問題都是有目的的,原則上沈默是金,沒有問到的問題不需要自己延伸。
(2)客觀事實: 調查局的詢問,可能不是當事人面前主詢問者和進行打字筆錄的人員,在另外一個房間,往往有更資深的「學長姐」調查人員進行監控。可能隨時就當事人回答的事實持續的進行更深入的調查。因此客觀事實的部分,尤其是有關於證券交易的買賣紀錄,原則應貼近事實。
(3)當事人對於過往事實細節是否記憶清楚?調查局的詢問過程,往往比警察局,又或者比起檢察官處要詳細繁複許多。這點是當事人應該知道的。在冗長的詢問過程當中,可能詢問到過往證券交易的各項紀錄,各種繁複的細節可能並不是當事人所能夠清楚記得。最開始的幾個小時當事人會記得說「依據我的印象」、「我記憶模糊了」。到後來的回答往往因為精神疲倦所以忘記了,以至於「呈現出來的文字筆錄」,明明應該有些事印象中可能不一定完全正確的回答,呈現在文字上感覺是確認的回答,導致增加之後辯護的困難。因此當事人如果不確定,印象模糊,「務必要在每一個問題的回答時」先述及「依據我的印象,可能是…..但是也有可能我的記憶模糊錯誤」,以保留之後如果真的與事實不完全相符時的調整空間。
另一個可能見到的狀況是,當事人的回答較為瑣碎,這時候調查人員會用「自己的話」幫當事人整理,並詢問當事人『你的意思是這樣嗎』?當事人往往可能覺得意思差不多,就回答「是」,該文字就被記錄下來。然文字經過彙整,消化,轉譯過後,或許也是出於無意,然調查人員整理的用語是否百分之百符合當事人的真義,或者會不會反而有空間對當事人做不利的解釋,也是關鍵的要點。有賴在場當事人和律師打起萬分精神仔細注意。
(4)主觀要件上為自己辯護,如果並沒有意圖要操縱影響股價,或者故意增加交易量,務必要多次反覆強調自己主觀上並沒有這個認知或者故意。這一點未必是調查人員會主動明白詢問的,即法條中主觀構成要件是否符合。至於當事人是否能夠認知道這些主觀構成要件對於罪責成立與否的重要性,端賴於是否能夠獲得專業的法律協助。有時候問過的問題,調查人員會反覆用不同的角度重新詢問,或繞個彎再問,這時候如果當事人無法保持頭腦的清醒冷靜,不清楚其中的利害關係,往往會有模糊的答案跑出來,嚴重的狀況反而似乎被解讀為對當事人不利的罪證。
(5)拒絕回答保持緘默
對於詢問的問題可以不用違背自己的意志作回答,也可以保持緘默。這一點在詢問多個小時後,似乎當事人都忘了,或者覺得有必要一定要為自己回答辯解。同樣的,沒有完全的把握的時候,沈默是金往往是最具參考價值的俗諺。
6.筆錄的確認與簽名
在詢問的最後有一個很重要的重點是筆錄的確認與簽名。這一點務必不能忽視。不論在調查局中訊問的氣氛如何,問答的態度如何,通常展現在書面筆錄上的往往就是「數頁紙,數行字」。如何讓這些文字筆錄能夠忠實地展現當事人的情況,是一大重點。當事人聘請律師協同前往,也是這個時候律師可以協助檢查筆錄,適時的提醒當事人是否這個內容與其回答相符。
另一個檢查的重點是,是否有當事人於過程中回答對「當事人自身有利」的答案,卻被忽略漏既沒有出現在筆錄上?此時律師應該要協助當事人回想,據理力爭,或者請求『調查對當人有力的證據』,以保障當事人的最大權益。一句話的回答,或許也是不起訴的關鍵之一,不應該被遺漏。
7.結語
律師在陪同當事人前往調查局訊問的時候,應該適度的於問題重複詢問的時候提醒,於調查人員如有違法不合理的狀況時表達意見(並要求記名筆錄),並詳實的在過程中筆記記錄協助當事人之後的辯護工作,協助確認筆錄是否正確,並非只是坐在後頭聽詢這麼單純。中間有千萬個細節,好的法律協助,一則能夠在偵查階段就能夠協助無辜的當事人不被起訴,省卻後續的許多麻煩,二則可以預見後續的法律風險,預先為如果被起訴的狀況做準備。所有的當事人都希望自己不要有刑訟之爭,如何不要在有了不利結果之後才發出「早知如此,後悔當初…..」的感嘆,有賴當事人適時地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聰明理性地在事前保障自己法律上的權利。

參考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法條規定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作者為台灣律師、美國紐約州律師。如您對上述的內容有任何意見指教或有興趣進一步瞭解,歡迎您聯繫我們。
Charlotte S.H. Wu 吳筱涵律師
TEL +886 2 2377 1858 EXT 8888
    吳筱涵
    吳筱涵
    吳筱涵律師之專長主要在於各式涉及跨國、跨領域、資訊科技、新創與複雜之法律專案服務 專業資格 中華民國律師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美國紐約州律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資訊管理雙學士 台灣大學商研所碩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博士班 (2018年-迄今)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