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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有人詢問法律問題後想要自己寫書狀、跑流程、開庭等,就來講一下自己跑刑事訴訟怎麼做吧!
《在警局》
若是碰到刑事案件,例如被詐欺、被竊盜、被公然侮辱、誹謗、被過失傷害等(要確認罪名,請見刑法第100條到第363條),直接去報警,報警前記得將證據整理好,而在警局做筆錄時,要明確的向警察說要提出告訴。
《在地方檢察署》
等到案件移送到地方檢察署後,要去開偵查庭。檢察官會作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亦有可能行政簽結,個案件狀況不一,證據越齊全,才越有可能起訴犯罪者。
《在法院》
起訴後,案件會跑到法院,由法官進行審判,法官在收到起訴書後,會訂庭期,所有庭期跑完後,法官會做出判決。案件越複雜,所花的時間就越長,但簡單的案件也不一定跑得比較快,可能要調查證據或是安排調解等,視狀況而定。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至於想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還在檢察署的時候就可以提,而對於損害的部分自己要計算清楚,也要有證據去證明損害。精神賠償就隨喜,最後也不會判到你期望的金額。
《調解與和解》
檢察官和法官都會做調解,由調解委員主導雙方當事人去談賠償的相關事宜,調解或和解,被告在刑事的部分,則有可能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而法官可能會給予緩刑,兩者本質上就是給予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只要不被撤銷,就不會有什麼事!
《如果你被告了》
如果你是被告,面對檢察官或法官,基本上就是認罪或不認罪兩種選擇,而在地方檢察署的時候,由於你也不知道檢察官手上有多少相關證據,也別亂說話,一不小心被誤會下場更麻煩。若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可以請檢察官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若真的對程序不熟,請律師是必須的,縱使最後結果不是你所預期的,也比你自己為自己辯護來得好!
至於細部的案件判斷等,則是看個人的法學素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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