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的法律問題

更新於 2020/12/0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婚外情的新聞時有所見,似乎這不是一個特別罕見的狀況,而在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之後,相關討論更是熱烈。因此,本文將簡要說明婚外情發生後的主要法律問題。
首先,就婚外情可能涉及的刑事問題,原本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仍與他人通姦者,將與其外遇對象同有刑事責任,對此,司法院大法官於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時,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239條……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之理由,而認為刑法第239條合憲。
但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則認為:「刑法第239條……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並對於受理本件解釋之背景提出說明:「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此由系爭規定一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知。是憲法就此議題之定位與評價,自有與時俱進之必要。」
總此,現行法制之下,婚外情的刑事問題已然淡化,但這並不意味著從事婚外情之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首先,婚外情如屬「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情形,則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法定離婚事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86號民事判決即屬適例。
此外,司法實務上一般均認同婚外情是對於配偶人格權的侵害,因此法律上得以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向出軌之一方及其婚外情對象請求損害賠償,不過,由於此乃屬非財產上損害,其具體數額必須由法院審酌兩造學歷、職業、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定之。相關判決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00號、同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22號等民事判決。
以上是婚外情於司法實務上較常遇到的問題,不過,這樣的情況一旦發生,不論打算採取如何的法律行動,於合法的範圍內蒐集證據都是必要的,畢竟,只有在證據的支持之下,法律上的權利才有立足點能夠存在。
(法院之見解可能因個案而有所不同,本文意見僅供參考)
    avatar-img
    0會員
    3內容數
    臺灣判決故事是2020年開始的廣播節目(https://case-law-story.firstory.io/),透過分享判決的方式讓更多的人瞭解自己的生活與法律的關係,而在這裡則會進一步分享個案判決涉及的法律議題,讓故事不僅只是故事。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Max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本文引據近期司法實務見解說明無人死傷車禍事故案件中可能主張損害賠償的範圍
    本文引據近期司法實務見解說明無人死傷車禍事故案件中可能主張損害賠償的範圍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首先要了解的是,在台灣法律上,婚內出軌並非刑事犯罪。自2020年台灣廢除通姦罪後,出軌已不再被視為刑事案件,而是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這意味著,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若出軌了,將不會面臨刑事上的懲罰,但這不代表出軌行為完全沒有法律責任。
    Thumbnail
    法官評估夫妻某方有超過正常社交行為的往來就算是侵害配偶權,不一定要發生性行為,例如說牽手逛街、當眾接吻、看電影、聊色鹹濕訊息、電愛、共同出遊、頻繁的聊天甚至是有共同入住旅館或在住家出沒的紀錄都算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可以依據手上的證據,來對於外遇的另一半或者小三小王做民事求償。
    Thumbnail
    從法律上來看,約砲的行為基本上都會被視為外遇。無論參與者是否認為這只是單純的性交易、沒有感情成分,或是將其定義為「銀貨兩訖」,只要發生了與配偶以外的性行為,都已經逾越了法律上對婚姻忠誠的界限。台灣的民法中,侵害配偶權的定義非常廣泛,只要是與第三者發生親密關係,無論是長期外遇、短暫的約砲,甚至一次性的
    Thumbnail
    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臺灣,越來越多人不在乎那一紙婚約,就算擁有感情親密、互相扶持的伴侶,也不願意踏入婚姻。這樣沒有結婚的關係,是否能擁有合法夫妻的權利?或當摯愛離世,這樣的伴侶關係是否也能保障對方的生活?本文帶您瞭解「事實上夫妻」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
    Thumbnail
    侵害配偶權,顧名思義,就是當一方配偶與第三者有了超出一般友誼或正常社交關係的互動,讓婚姻中的另一方感受到明顯的情感損害或精神壓力時,就有可能構成侵害。這種「超越界線」的行為不一定需要發生實際的性關係,只要達到足以破壞婚姻中信任基礎的程度,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Thumbnail
    侵害配偶權是一種基於婚姻關係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當一方配偶的權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受害者有權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這個「配偶權」並非具體的法律條文所明確定義的權利,但它是一種源自婚姻的延伸權利,主要包括了配偶對於彼此忠誠、互相扶持的合理期待。當這些權利因第三方的不當行為受到侵害
    Thumbnail
    本文深入分析了109年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中對配偶權的否定,並探討民法第184條的適用背景和條件。文章提到配偶權的爭議,以及律師在出軌案件中如何依據該法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對於配偶權的存在提出不同的觀點。透過判例的討論,幫助讀者理解法律實務中的複雜性。
    Thumbnail
    原則上精神外遇是屬於民事侵權的行為,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沒有所謂刑事責任的問題。在過去已經廢除的通姦罪也只有針對「性交本身」的行為,不會處罰侵害配偶權;而妨害家庭罪裡的和誘罪處罰的則比較屬於配偶的私奔行為,都私奔了就已經不只是精神外遇了。所以精神外遇並沒有罪,但是可能會有精神賠償處罰。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Thumbnail
    臺灣在2020年5月的時候,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規定違憲,也就是通姦正式除罪化。許多人都在討論,外遇無罪以後,是否再也拿婚姻出軌者沒皮條。 不過,最近在新聞中看到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導致正宮吞敗的事件。到底法律上有沒有「配偶權」?難道背棄婚姻誓言的外遇者,都沒事嗎?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首先要了解的是,在台灣法律上,婚內出軌並非刑事犯罪。自2020年台灣廢除通姦罪後,出軌已不再被視為刑事案件,而是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這意味著,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若出軌了,將不會面臨刑事上的懲罰,但這不代表出軌行為完全沒有法律責任。
    Thumbnail
    法官評估夫妻某方有超過正常社交行為的往來就算是侵害配偶權,不一定要發生性行為,例如說牽手逛街、當眾接吻、看電影、聊色鹹濕訊息、電愛、共同出遊、頻繁的聊天甚至是有共同入住旅館或在住家出沒的紀錄都算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可以依據手上的證據,來對於外遇的另一半或者小三小王做民事求償。
    Thumbnail
    從法律上來看,約砲的行為基本上都會被視為外遇。無論參與者是否認為這只是單純的性交易、沒有感情成分,或是將其定義為「銀貨兩訖」,只要發生了與配偶以外的性行為,都已經逾越了法律上對婚姻忠誠的界限。台灣的民法中,侵害配偶權的定義非常廣泛,只要是與第三者發生親密關係,無論是長期外遇、短暫的約砲,甚至一次性的
    Thumbnail
    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臺灣,越來越多人不在乎那一紙婚約,就算擁有感情親密、互相扶持的伴侶,也不願意踏入婚姻。這樣沒有結婚的關係,是否能擁有合法夫妻的權利?或當摯愛離世,這樣的伴侶關係是否也能保障對方的生活?本文帶您瞭解「事實上夫妻」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
    Thumbnail
    侵害配偶權,顧名思義,就是當一方配偶與第三者有了超出一般友誼或正常社交關係的互動,讓婚姻中的另一方感受到明顯的情感損害或精神壓力時,就有可能構成侵害。這種「超越界線」的行為不一定需要發生實際的性關係,只要達到足以破壞婚姻中信任基礎的程度,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Thumbnail
    侵害配偶權是一種基於婚姻關係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當一方配偶的權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受害者有權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這個「配偶權」並非具體的法律條文所明確定義的權利,但它是一種源自婚姻的延伸權利,主要包括了配偶對於彼此忠誠、互相扶持的合理期待。當這些權利因第三方的不當行為受到侵害
    Thumbnail
    本文深入分析了109年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中對配偶權的否定,並探討民法第184條的適用背景和條件。文章提到配偶權的爭議,以及律師在出軌案件中如何依據該法條請求損害賠償,並對於配偶權的存在提出不同的觀點。透過判例的討論,幫助讀者理解法律實務中的複雜性。
    Thumbnail
    原則上精神外遇是屬於民事侵權的行為,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沒有所謂刑事責任的問題。在過去已經廢除的通姦罪也只有針對「性交本身」的行為,不會處罰侵害配偶權;而妨害家庭罪裡的和誘罪處罰的則比較屬於配偶的私奔行為,都私奔了就已經不只是精神外遇了。所以精神外遇並沒有罪,但是可能會有精神賠償處罰。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Thumbnail
    臺灣在2020年5月的時候,大法官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規定違憲,也就是通姦正式除罪化。許多人都在討論,外遇無罪以後,是否再也拿婚姻出軌者沒皮條。 不過,最近在新聞中看到有法官不承認配偶權,導致正宮吞敗的事件。到底法律上有沒有「配偶權」?難道背棄婚姻誓言的外遇者,都沒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