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臺灣,越來越多人不在乎那一紙婚約,就算擁有感情親密、互相扶持的伴侶,也不願意踏入婚姻。這樣沒有結婚的關係,是否能擁有合法夫妻的權利?或當摯愛離世,這樣的伴侶關係是否也能保障對方的生活?本文帶您瞭解「事實上夫妻」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
十幾年前,美如在朋友聚會裡認識了老甘,起初只是常常湊在一起打麻將的牌咖好友,老甘的太太過世後,兩人逐漸建立了深厚的情感,不但一起運動、出席聚會,也開始共同生活,形同夫妻,周圍的朋友也都喊美如為甘太太。
遲暮之戀總是要一起經歷人生最艱難的老病死,老甘的健康狀況隨著年歲增長而每況愈下,就醫、住院和洗腎都少不了美如日夜不離地照顧。老甘感念在心,多次對朋友們透露將來會分配遺產給她,讓美如在自己離世後依然無憂無慮。
然而,老甘過世後,他的子女拒絕給予美如任何遺產和生活費。美如有什麼法律上的權利呢?
「事實上夫妻」指的是一對男女在一起生活,但沒有辦理合法結婚登記的情況。他們雖然在法律上並非正式夫妻,但卻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互相扶養、支持。這種關係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比法律婚姻還親密,甚至對彼此的家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上,雖然我國民法對事實上夫妻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但在一些情況下,法院會參考類似的法律條文來處理他們之間的扶養問題。
參考法院判決案例,長期同居的男女,不僅平日互相照顧,還與對方的家人互動頻繁,例如一同拜祭家族祖先、參加家族活動等。儘管他們沒有結婚,彼此之間及和對方家人的互動方式,已讓周圍的人視他們為夫妻,也會使用親戚的稱謂稱呼為「嫂嫂」,就被法官認為他們是「事實上夫妻」。
但依法請求贍養費和扶養費的案件,除了要能證明雙方有事實上夫妻的關係外,還要讓法官認同起訴的一方沒有謀生能力,標準相當嚴格,所以請求成功的案例很少。
家庭生活費是指維持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包括日常生活的食衣住行育樂等費用。曾經有一起生活二十餘年的事實上夫妻,在先生罹患腦部疾病後,先生的家人發現他長年匯款給太太,累計有數百萬之多,於是起訴要求返還多年來先生匯入太太帳戶內的款項,太太主張這些錢是先生分攤兩人的家庭生活費,法官也認同太太的主張,認為在分擔生活費的範圍內的合理金額,都不用返還。
考量到事實上夫妻曾經互相扶持、照顧的特殊關係,生存的一方是有機會拿到部分遺產的,但在法律上有重重關卡。
真正的夫妻是依照民法繼承的相關規定取得遺產,法律保障生存配偶可以取得一定比例的遺產,甚至在死亡配偶有立遺囑,刻意減少生存配偶能拿到的遺產金額時,生存配偶至少可以拿到「特留分」。
相反的,事實上夫妻請求酌給遺產的法條,和真正的夫妻完全不同,只能請求死亡配偶的親屬或法院「酌給遺產」。立法目的是擔心被繼承人生前如果有持續扶養某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被扶養人生活會沒有著落,所以法官會先判斷生存配偶過去被扶養的狀況、年齡、身體狀況、身分關係、遺產多寡,再考量生存配偶現在的財力、日常收入是否足以維持其日常生活。
實際案例中,未達退休年齡、可以領勞工退休金、老年給付、國民年金,或是自己也有成年子女,且成年子女對她有扶養義務,法官都可能認為不需要「酌給遺產」,或是不應該把扶養義務全部強加在死亡的配偶身上,因而判決減少「酌給遺產」的金額。
本案中,美如無奈的提出訴訟,希望老甘的子女可以依照老甘的承諾分給自己部分遺產。法官參考老甘的朋友、特別護士的證詞,和其他客觀證據,相信美如和老甘不但共同居住,有如夫妻般的親密互動,而且老甘長年幫美如負擔生活費,認為美如是老甘生前持續扶養的對象,現在年老、無資產,又沒有謀生能力,判決老甘的子女要分配近500萬的遺產給美如。
從法院判決可以看出來,法官們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專屬於合法夫妻,事實上夫妻無法請求。
由於扶養子女的義務,是父母親對孩子的責任,並非夫妻之間的義務,所以不論父母雙方的關係如何,父母雙方都有負擔孩子扶養費的義務,同時也有擔任監護孩子的權利。
比較特別的是,如果母親沒有婚姻關係,生父需要經過「認領」的程序才能登記為孩子的父親,如果沒有「認領」,孩子的戶籍上就不會有生父的名字。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指的「家庭成員」範圍很廣,不論是配偶、前配偶、現有或曾經有過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都包含在內,所以不論是同居情侶,還是本文的事實上夫妻,都納入保護。
如果遭受到對方暴力對待,都可以聲請保護令,也可以提告對方「家暴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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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步刊載於康健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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