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法拍的投資者,有時會對得標後是否需要申報實價登錄而感到困惑,本篇將針對各種法拍及標售案件的實價登錄規定進行解說。
首先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另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亦有類似規定,規定『買賣』登記案件須於辦竣登記後30日內辦理申報登錄事宜。
由此可知,法拍及標售是否須辦理實價登錄、乃取決於得標後辦理過戶時,登記案件的登記原因為『拍賣』還是『買賣』這兩大類型。
一、『拍賣』類型:
『地方法院拍賣』、『台灣金服代拍法院案件』及『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拍賣』,這三種屬於『拍賣』案件不須要實價登錄。拍定後會核發給得標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名稱雖是證書但其實它是一份公函(參閱圖1)。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時、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勾選的登記原因為『拍賣』(參閱圖2)。
以上3個拍賣機構的簡介,讀者可參閱:
法拍物件搜尋之三大漁場:法院、金服、執行署。
二、『買賣』類型:
『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台灣金服辦理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標售』及『地政局地籍清理標售』,此三種屬於『買賣』案件須要申報實價登錄。拍定後是核發不動產證明書給得標人,這類證明書外觀比較像是一張獎狀(參閱圖3),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時、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勾選的登記原因為『買賣』(參閱圖4)。
雖然實務上皆統稱為法拍,但實際上拍賣及標售的種類是非常多樣化,希望藉由上述簡要說明、能幫助讀者在得標後辨別是否須辦理實價登錄,如果想了解更多法拍領域知識,歡迎參訪
『法拍小嗄嗄成長歷險記』系列文章。
大秦六將 劉小平 20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