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資料:
有一塊土地的共有人為:『A』、『B』、『C』、『D』、『E』總共有5位,『A』作為原告委託律師起訴土地分割訴訟官司,在地方法院訴訟階段,根據土地謄本資料顯示共有人『B』已死亡,繼承人尚未完成登記,所以律師依照法院公函向戶政機關調閱共有人『B』之全體繼承人資料,確認繼承人總共有3位,並依法具狀將3位繼承人列為被告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該官司兩造雙方從地方法院纏訟至最高法院,總計耗時約6年之久,最高法院最終判決確定之分割方案為:整塊土地全部原物分配予『E』,並由『E』現金補償其他4位共有人。
當『E』持法院判決書相關資料、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此3位繼承人之繼承登記時,地政事務所審查後表示、經比對遺產稅免稅證明清單節本及戶役政事系統查詢資料,本案『B』之繼承人漏列一位『養女甲』,目前尚需函詢法院以作確認、因此導致繼承登記案件停滯無法完成。
然參照內政部83年1月6日台內地字第8216481號解釋函令要旨:法院共有物分割判決,將有繼承權者漏列或無繼承權者誤列,登記機關得依法院判決主文辦理登記。本件案例情形與該解釋函令『完全相同』,故筆者著實無法理解、地政事務所承審經辦滯延本件繼承登記案件之原由及用意為何?
所以筆者已將相關疑義向『市政府地政局』及『內政部地政司』請求函釋,倘若有回覆結果,再與各位讀者分享。
綜上,為筆者協助處理土地分割訟訴實戰經驗分享,如果想瞭解更多法拍專業知識,歡迎參訪
『法拍小嗄嗄成長歷險記』,祝各位讀者投資順利。
大秦六將 劉小平 2021/7/11
參考資料:
內政部83年1月6日台內地字第8216481號解釋函令
要旨:法院共有物分割判決,將有繼承權者漏列或無繼承權者誤列,登記機關得依法院判決主文辦理登記。
內容:一、按法院確定判決之當否,非地政機關審查之範圍,前經行政院56年4月1 日台56內字第2359號令示有案,又法院之判決對繼承人之一漏未裁判時,地政機關宜依判決主文辦理登記,亦為本部81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8177529號函釋在案。本案共有物分割判決之判決主文將有繼承權者漏列及無繼承權者誤列,依上開行政院令示及本部函釋意旨,地政機關得依該判決主文辦理登記。至繼承人如有不服該判決應循法定救濟程序謀求解決。
二、又查本部72年4月2日台內地字第147583號函,應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