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公告拍賣之前,有什麼程序要走?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2022/02/22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房子被法拍的原因,主要是欠債不還、欠稅不繳,或是家人共同持有的房子要藉由拍賣來分錢等因素,使得房子被債權人 #強制執行 ,而遭法院拍賣,來抵債。 [細節可參考這篇-法拍屋怎麼來的]
什麼是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國家機關請求發動國家之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執行名義所載之義務,以實現、滿足債權人私法上給付請求權之程序。所以債權人不用擔心取得民事訴訟勝訴判決後仍無法實現債權,如債務人不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可藉由強制執行程序去強制債務人履行。
簡單來說:
就是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強制債務人還錢的過程,以實現及滿足債權人的權利。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面載明請求聲請執行事項、執行的標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提出聲請。
必須主動聲請,不是打完官司,勝訴後,法院就會幫你把錢討回來,必須要自己拿著執行名義,主動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在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必須要經過2個步驟:
第一步: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並不是債權人隨意聲請就有效,法院要做這件事是要有所依據的,而這個依據就是所謂的「 #執行名義 」!
  • 執行名義比較詳細的解釋:
1. 指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2. 是表示私法上給付請求權的存在及範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公文書。
3. 債權人有了執行名義才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也才可以根據執行名義的內容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 取得執行名義有哪些方式?
被欠債的「債權人」,為了把錢討回來,向法院提告,取得勝訴,等到判決「確定」了以後(指被告無法再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時間),產生「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效果,這個「 確定判決」就可以當作執行名義,來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除了確定判決以外,還有其他跟判決差不多功效的文件,也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例如:
1.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法院裁定書。
假扣押: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執行。[比較能防止債務人脫產]
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 進而聲請假處分執行。
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得提存擔保金以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2. 法院和解筆錄、調解筆錄
3. 公所調解會調解書 (會送法院核定)
4. 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 經法院認可,能強制執行的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
6. 本票裁定(要先把本票拿去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 裁定正本合法送達 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
7. 支付命令(要確定是否寄存送達)+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時,在法定期間沒有合法提出異議時,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8. 其他依法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
補充: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其證明文件。以下就執行名義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說明如后:
1. 確定之終局判決:應提出判決正本及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應提出裁判正本。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應提出公證書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第二步:主動查報債務人財產
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必須主動告訴法院「債務人有哪些財產」,法院才可以協助向債務人追償債款。但通常因個資保護的關係,個人財產不能隨便洩漏給外人,這時就需要「執行名義」來協助了。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 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債權人應備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印章、執行名義正影本、填具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若委託其他人代為查詢,還要準備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委任書或授權書、印章。
可查詢債務人財產之單位:國稅局、法院
-->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之全功能櫃台辦理
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規費250元)
可以列出個人有任何所得明細,包含薪資收入、股票利息所得、其他收入明細等。
2. 財產歸屬清單 (規費250元)
主要可以顯示個人名下有哪些資產,包含不動產(房屋或土地)、動產(汽車與機車)、股票等。
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同時請求法院發函准債權人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以查詢債務人最新地址。
-->法院
1. 勞保投保資料 (即可得知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或有無工作)
2. 郵局開戶資料(規費100元)
3. 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 (規費300元)
萬一債權人查詢後發現,債務人名下並沒有任何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或不夠償還所欠的債務),這時還有1招: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可以中斷債權時效,讓你可以等債務人有財產時再強制執行。
以上兩步驟都完成了,就可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囉!
  • 應備文件:
1. 強制執行聲請狀
2. 執行名義正本
3. 相關文件,如債務人財產資料、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戶籍謄本、公司登記事項卡、提存書、國庫收款證明
4. 執行費用
  • 強制執行時效有限制
不同債務類型,在法律上有不同時效!(例如: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與借貸的債務,時效是15年)如果債權人沒有在15年內對債務人採取法律行動,之後法院就不會受理。
而「聲請強制執行這項舉動」也包含在時效內;但如果有打官司,當判決確定後,這筆債務的時效就可以重新計算。
舉例:A欠B錢不還,B必須要在15年內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超過15年,就算A欠B錢是事實,法院也不會受理請求還錢的訴訟。
但如果B在第13年時提告也勝訴,那時效會在勝訴這一刻重算15年,也就是債權人只要在新的1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都有效。(如果是未滿5年債務時效,官司勝訴後一律延5年)
民法137條 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
民法第125條 要在15年內討債。
  • 執行費用
按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及必要費用,是由債務人負擔,但是應先由債權人代為預納,將來再從執行所得之金額,同時收取並優先受償之。
1. 債權不滿5千元,免繳。
2. 債權超過5千元,繳千分之八。
3. 非財產案件,3000元。
以上是聲請強制執行前,債權人應該注意的重點整理,主要是要先1.取得執行名義、2.主動查報財產、3.主動聲請強制執行,才能利用國家公權力把你的債款給討回來對於強制執行有了基本的認識後,下回Cathy再來介紹聲請強制執行後,接下來法院會如何查封與拍賣房子。
本文由Cathy整理補充,若資訊有誤,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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