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第一點:
本基金會Alian96.3廣播電台自106年8月9日開播即借重馬世芳專業主持能力,雖然節目為本基金會全額出資,惟合作3年至今,期間皆參酌其個人於節目契約之建議,約定其著作財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與其他承攬本基金會節目之主持人相較,該協議顯為特別協議、特案辦理。
假如領主持費就叫「全額出資」
我讀到「雖然節目為本基金會全額出資」不禁笑了出來,彷彿我該感謝基金會過去這段時間對我「開恩厚待」呢。
所謂「全額出資」,翻譯成白話就是「付我主持費」。這段話的意思是:
「雖然本基金會已經付了主持費,我們還是參考馬世芳的建議,約定著作權由雙方共有」。
看出問題了嗎?
我並不是電台雇用領薪水的員工,而是簽約領主持費的主持人。
我獨力完成節目企劃、製作、主持、後製,供電台播出,做一集節目領一集主持費。相對地,我為初創的Alian電台爭取到不只原住民族人朋友,也包括全台灣各族群的聽眾,還有遍及海外各地包括中國數以十萬計的網路聽眾,連續三年四度入圍廣播金鐘,也為電台拿了一座主持人獎。我以為,這裡應該沒有誰在佔誰的便宜。
假如付我主持費就可以叫「全額出資」,乍看還以為基金會也慷慨補貼了我購買CD與音樂參考書的費用、往返電台的車錢油錢、錄音到晚上的誤餐費、以及田野調查的差旅費呢(當然沒有)。
所謂特案辦理,其實都是最起碼的權利
至於所謂「該協議顯為特別協議、特案辦理」,其實我只不過爭取了最起碼的「著作權共同擁有」條款而已,應該說不上是天大的恩惠吧?
這句話其實也等於承認了:基金會在和主持人簽訂合約的時候,顯然並未考慮慣行條文的不合理,除非主持人極力爭取,基金會一概都是要「乙方」放棄著作權的。
如果「著作權共有」是過分的要求,甚至有違法之虞,當初基金會法務大可拒絕簽約,不是嗎?
據我所知,Alian電台主持人之中,並不是只有我爭取到版權共有的條件,主持「原聲探索」,亦曾入圍廣播金鐘的徐睿楷也堅持不能放棄著作權,也爭取成功了。而他現在也和我一樣,和基金會溝通無效,不會參與明年的投標,我們將雙雙變成失業的播音員。
我還知道,有好幾位主持人對這個條文有疑慮,也曾反映給基金會長官,希望能改成比較合理的條件,但並沒有成功。假如我的合約條件合情合理,為什麼不能成為彈性的通則呢?
聲明第二條:
本基金會110年度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通案規格、對外徵案,以公開公平之方式統一辦理,同時,參酌馬世芳主持人提供之建議,於110年度徵案評選時,於評選會議中實際討論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權益問題,並持續提供良善製播設備與空間予各節目主持人。另,本基金會遵循政府採購之程序,除保持善盡溝通、良性討論之互動前提,須謹慎適切並遵守相關規定為行為準則。
一切合法,謝謝指教
恕我直言,這些話現在才說,已經很難讓我信服了。
這段話用白話文翻譯出來,就是:「明年的節目招標,我們會在評選會議上再好好討論著作權的問題,也會提供主持人很棒的錄音環境。我們做的一切合法,做事也都守規矩。」
但是,現在上網公告招標的2021年節目製作勞務採購案,每一份契約書都明明白白寫著:
「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 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投標者都有「履約」的義務,必須按照契約書執行,否則就是違約,要受罰的。
現在基金會的意思是不是說:唉呀那個招標的契約書只是暫時寫成這樣,評選會議上還是可以商量更改的?
當然理論上這樣的事情不是沒有可能,但我想,參與過公部門投標流程的朋友都知道,這種事情實際發生的機率有多低。
當然合法,但不合理
所謂「遵循政府採購之程序」,我要明白指出:現行採購法並無硬性規定乙方必須放棄著作權。關於著作權歸屬,標案範本早有許多授權模式可以選擇。基金會堅持採用慣行的欺負人的條文,在我看來,並非擔心違法,而是這樣最方便,最不用傷腦筋。
「合法」並不等於「合理」。不合理的事情,為何要因循下去?
至於「善盡溝通、良性討論之互動前提」,我覺得個人在過去的兩個月裡,算是有過充分的表態,也窮盡我所能表示的善意了。畢竟,我等了25天,都沒有長官跟我說過半句話呢。
聲明第三條:
本基金會110年度規劃提高委製節目之量能,以期能吸引更多元之節目取向,促進更多原住民族廣播專業人才投入。特別感謝馬世芳主持人長期投入以原住民族為主體性之Alian96.3,協助電台之製播工作,期待將來繼續共同為原住民族發出聲音。
謝謝,這段暗藏訊息的漂亮話,我看懂了。
台灣的南島語族只佔全國總人口2%不到,卻撐起了音樂場景的半壁江山,那是我島最值得珍惜的聲音。從「音樂五四三」到「耳朵借我」,我一路推介優質精采的原住民創作,自問應該算是盡心盡力的。
「耳朵借我」的長期聽眾都可以作證:這個節目歷來對原住民音樂人的深度專訪,無論數量或質地,我這個漢人主持人,應該沒有對不起「原住民族主體性」。
誠心建議基金會長官,有空也不妨聽一聽。
最後補充幾句話
我說過,既然決定離開,現在就不是我和Alian電台之間的事,而是所有被迫簽下不平等條約、放棄著作權的「乙方」的事了。
這原本就不只是一家基金會的問題,而是多年的沈痾、共業。要破解這一題,難之又難。
所以,除非必要,我不會再回應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發言了。
不過,改變是有希望的:貼文宣布結束節目不到24小時,FB原文已有1400多次分享。我更在私下收到許多同業和先進來訊表示支持,他們未必方便公開表態,但都對長年欺負「乙方」的陋規深惡痛絕。
已經有好幾位立法委員來訊表示關切,也有影像工作者的組織聯繫,想串連不同領域的「乙方」創意人團結發聲。公部門也有單位和我聯繫表示希望協助,我會持續跟進,一旦有什麼進展,會再跟大家報告。
更讓我感動的是,有好幾個單位提出了明年合作的邀約,並言明版權歸屬一定尊重我的意願。也有專精著作權的律師朋友,願意提供專業諮詢。謝謝他們溫暖的盛情。
乙方須團結,團結真有力!
2020/11/27 台北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