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1 問題爭點
被告於工資扣除原告4人每月800至4,000元不等之食宿費,是否屬不當剋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桃勞簡 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07.04.27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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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之工資包含免費提供食宿,然被告鉅貿公司每月自工資內扣除 800 至 4,000 元不等之食宿費等情,固分別提出系爭契約、薪資單為證。
然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