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訊法架構下,其中一個領域的內容就是「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也就是「域名爭議處理」,此與「智慧財產權」的「商標權」可說是息息相關,也常被援引「公平交易法」一併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現今「#網域名稱」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電子商務發達,故「網域名稱」類似「商標」而有其特殊的價值,也就是「識別性」,具有容易記憶與識別的特性,可作為商業機構或個人的識別形式,用於生產商品、服務,成為識別個人、企業或活動的一部份。正因為具有「識別性」,故在「網域名稱」及「商標」方面均不容許有「混淆誤認」之情形發生!
首先,我們都知道,架設一個網站,要申請一個網址,也就是一個「IP 位置」(Inter Protocol address),例如「172.217.160.67」的一串數字供電腦判讀,但另相對應地發展出「網域名稱」(Domain Name),例如「www.google.com.tw」供人類記憶。又例如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的IP位置「210.17.9.242」,它相對應的「網域名稱」就是「www.twnic.com.tw」。
而「網域名稱」是透過「網域名稱伺服器」(Domain Name System, DNS)相對應到「IP 位置」,使用者可上網輸入網址,讓電腦自動連結對應到「IP 位置」,搜尋到網站。不論「網域名稱」或 「IP位置」都可上網用「WHOIS」系統查詢。
在我國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判決、107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判決,針對原告「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台北101」、「TAIPEI 101」之著名商標,指定使用於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等服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