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這波新冠肺炎疫情至今仍未退燒,即將進入的是後疫情時代,我們的生活正在慢慢步回正軌,為了維持正常的商務往來型態,可能免不了還是會被公司外派出差,身為員工可以拒絕嗎?若出差回國隔離期間會支薪嗎?在疫情期間外派出差員工的勞資權益有什麼改變?以下將用 Q&A 的方式整理相關資料,讓勞雇雙方都更清楚疫情間出差的勞資規定。
疫情期間員工外派出差前常見 Q&A
(以下第三級疫區指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之國家)
Q1. 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公司指派其赴第三級疫區出差工作?
A:若公司基於商務往來需求,確定有必要指派員工赴第三級疫區出差工作,最大前提是為員工提供完善之預防設備及措施。因此,若員工認為公司未提供足夠的職場防護措施,得以拒絕赴第三級疫區出差工作。
而員工如認為公司未提供必要的職場防護措施,欲拒絕前往疫區出差工作,切記進行相關蒐證。同時,公司方對於提供完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亦有舉證義務。
※員工拒絕赴第三級疫區出差工作,非屬勞基法第12條第6款所稱「無正當理由曠工」,公司不得對員工有任何不利處分(包含解僱)。
Q2. 若公司強行指派員工赴第三級疫區出差工作,員工是否可以終止契約?
A:公司如強行勞工赴第三級疫區工作,導致員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員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公司方則應給付資遣費。
Q3. 若公司強迫員工赴第三級疫區出差工作,員工如欲主動終止契約而與公司發生勞資爭議時,應如何請求協助?
A:如欲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衍生相關勞資爭議時,員工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勞動局(處)申請調解,地方政府將會儘速受理協助,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義,可電詢各直轄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單一窗口(
聯絡電話連結)。
而員工如果因此有發生與雇主間終止勞動契約爭議、積欠資遣費、職業災害相關補賠償或其他契約衍生損害賠償等爭議,如經地方政府調解不成立,可依勞動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進行訴訟,本部有提供相關訴訟扶助措施,欲申請者可撥全國法扶專線 412-8518 轉 2(市話請直撥,手機加 02)洽詢,以維員工應有權益。
Q4. 公司是否可以繼續指派員工赴第三級疫區出差工作?
A:公司方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應以員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員工赴第三級疫區出差工作,可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方式來維持業務往來等營運經營,或與員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
公司若確定有必要,並且經過員工同意,指派其赴第三級疫區出差工作,應確實評估感染風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如提供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資)
疫情期間員工外派出差時常見 Q&A
(以下第三級疫區指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之國家)
Q1. 員工因公指派到第三級疫區出差工作,安全衛生防護應如何確保?
A:公司方應強化員工清潔、呼吸道衛生、自我健康狀況監測等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並依據出差天數、工作型態、工作所在地疫情狀況,提供員工個人防護具、消毒用品等防護設備,及採取體溫量測、加強工作區域清潔、消毒及保持通風。若未能提供者,員工得以拒絕接受指派前往。另外,應評估員工個人健康狀況,避免指派有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等疾病之員工出差工作。
疫情期間員工外派出差回國後常見 Q&A
(以下第三級疫區指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之國家)
Q1. 被外派出差之員工,因公有疫區旅遊史或接觸疑慮,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勞動權益為何?
A:由於員工需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無法出勤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員工得請「防疫隔離假」,公司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員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員工配合防疫措施而無法出勤工作,因為不可歸責於員工,特別條例明定公司不得有不利的對待,但因「防疫隔離假」也不可歸責於公司,所以並未強制公司應給付薪資。
若公司不依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或對請防疫隔離假員工有不利對待者,將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一覽表
Q2.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特定地區返臺之民眾須接受隔離檢疫後,公司仍指派員工前往其特定地區出差工作,員工返臺後隔離檢疫期間,無法出勤之工資給付規定為何?
A: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檢疫」或「隔離」後,公司仍然指派員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工作,由於公司已可預見員工返臺後將被實施「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於可歸責公司方之事由,因此,公司仍應照給員工接受檢疫或隔離期間之工資。
※ 舉例而言,指揮中心視疫情分別於 1 月 20 日(湖北省武漢市)、 1 月 26 日(湖北省)、 2 月 2 日(廣東省含小三通)、 3 日(浙江省溫州市)、 5 日(浙江省)及 6 日(全中國大陸含港澳)宣布返臺之民眾,必須接受居家檢疫(或隔離)後,雇主仍然指派勞工前往各該地點工作,於返臺接受居家檢疫(或隔離)之 14 日,雇主仍應照給工資。
Q3. 若員工「未感染新冠肺炎」,也沒有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接受防疫措施,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員工不出勤?
A:員工如有發燒或呼吸道感染等不適症狀,應主動就醫,配合醫師指示治療,落實生病在家休息,於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
而公司如果對沒有症狀的員工出勤有所疑慮,而要求員公不要出勤,因屬公司方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Q4. 若員工不幸「感染新冠肺炎」,被強制隔離治療,其勞動權益為何?
A:員工如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如外派出差工作時)致感染武漢肺炎,公司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員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公司亦應依勞基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資料整理來源為「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以上辦法如員工因而與公司發生勞資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如有任何疑義,可電詢各直轄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單一窗口(
聯絡電話連結)。
加碼防疫補償金申請辦法
由於「防疫隔離假」也不可歸責於公司,所以並未強制公司應給付薪資,因此若受隔離、檢疫期間未支領薪資,或是其他性質相同補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返台民眾需受隔離、檢疫者,只要遵守各項防疫規定,得以申請「防疫補償金」。
防疫補償金金額:1,000 元/日。
防疫補償金申請對象: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集中隔離者、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但該期間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且若未遵守防疫相關規定也不能申請防疫補償。
防疫補償金申請時間:於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受理申請,可於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 2 年內申請。
防疫補償金申請方式:可用郵寄或臨櫃方式,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但鑒於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如非必要應避免出入人多擁擠公共場所,因此指揮中心建議民眾可多利用網路進行
線上申辦以節省排隊等候時間。
資料整理來源為「
衛生福利部官方網站」,如有防疫補償相關疑問,可於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10 時撥打免付費的 1957 福利諮詢專線洽詢。
以上是編輯為有外派出差需求之員工,整理的出差回國後隔離檢疫等相關勞資權益 Q&A 大全,如仍有關勞資爭議等問題,請電詢各直轄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單一窗口,若是針對防疫補償有相關疑問,則請撥打免付費的 1957 福利諮詢專線洽詢。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疫宣導等,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或是直接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 1922 (或 0800-001922)。
文/WeiTing|COMMEET編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