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目前的疫情趨緩,但是受到 COVID-19 等因素影響,許多行業甚至國內外大公司例如:美商 3M 集團旗下台灣子公司「利芃國際公司」、「蘋果日報」都驚傳有抵擋不住營運虧損而資遣員工的情形。
又根據 BBC 報導英國政府為了減緩企業因 COVID-19 疫情衝擊的資遣潮,更是宣布由政府給付員工 8 成薪資[1],相信這種情況是所有人都不樂見的,也會因此衍生許多社會問題。
如果公司因為虧損而營運上出現問題,雇主(老闆)可以說「共體時艱」直接請勞工(員工)走人嗎?要怎麼做才能避免勞資爭議呢?
什麼是資遣?公司進行資遣要遵守什麼樣的程序?
一、資遣指的是老闆因應經營情況而做出人事上的調整,像是: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情況(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各款)。
二、因為終止勞動契約是老闆經營問題產生的,所以要給予員工相對的保障,因此法律要求老闆在這種情況請員工走人,必須遵守以下步驟:
- 給予員工預告期間
老闆必須依照員工的年資,事先通知員工何時會終止勞動契約(就是老闆要事先通知請員工離開的時間),好讓員工可以先因應準備,而且預告期間是要給員工薪水的(勞基法第 16條第 1 項)。
- 給付員工資遣費
老闆資遣員工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並有給付資遣費的義務,根據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老闆給付資遣費的時間必須要在終止勞動契約(約定的員工最後上班日)後的 30 日內發給員工,否則就會面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的罰鍰。
- 提供員工謀職假
是指員工在老闆解僱員工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外找工作可以請假外出,一周最多有兩天的謀職假,而且請假期間的工資老闆要照給(勞基法第 16 條第 2 項)。
- 進行資遣通報
老闆應該在員工離職日前 10 天,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是老闆要通知政府機關以便做就業協助)。除非是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才可以在員工離職的 3 日內通報(就服法第 33 條第 1 項)。
另外如果是大量解僱員工,則會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適用。
被資遣的話員工有什麼權益保障?
萬一真的遇到被資遣的情形,當下可能會很驚慌,但是相關的權益記得要爭取!
老闆如果合法資遣員工,員工可以向老闆要求給付下列相關的假期、費用等,來維持離職後之生活:
- 資遣費
- 退休金
- 工資
- 謀職假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如符合資格日後可以再向勞動部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等相關補助)。
[1]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uk-51984288 (查詢時間:11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