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老婆解除確診隔離回公司上班,碰到幾位銀行業務窗口帶中秋禮盒來拜訪閒聊。他們聊到了確診請什麼假(恰好這幾位業務窗口全部確診過)。有銀行很佛心,就算員工確診隔離在家,還是給連七天全薪假;其他銀行業務窗口聽了很羨慕,其中一位銀行業務說:公司只准員工請病假,他為了拿到全薪,選擇申請居家上班,所以也沒通報確診,然後還是在家工作。
老婆問:員工確診了,依法到底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給員工全薪休假?
二、先看是否因從事工作而感染確診
如果員工是從事工作感染確診,即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的疾病,是屬於所謂的職業災害。可能的例子有醫院醫師、護理人員、清潔人員、復康巴士駕駛等。
既然是所謂的職業傷害,員工可以請公傷病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可以請求公司給予原領工資補償。
三、如果不是因為從事工作而感染確診
如果不是因為從事工作而感染確診,就像一般生病請假。員工可以自己選擇請病假、事假或特休,公司依員工請的假別規定給薪。
也就是說員工確診了,公司依法可以不用給員工全薪隔離假,但不能拒絕員工請假。其中,勞動部解釋令提到:「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相關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和老婆解釋這些後,我和老婆說:你們公司這麼佛心,給了全薪隔離假,要好好報答公司呀!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10140518號函。
-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10140411號令。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因應新冠肺炎之請假及工資給付一覽表。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如果因為從事工作而感染COVID-19確診,是否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