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們在上次介紹了犯罪的追訴由國家獨占的「國家追訴原則」、審判進行時三面關係的「控訴原則」、當偵查機關知悉有犯罪存在時,即應開始偵查犯罪的「偵查法定原則」、當檢察官認為依偵查所得證據,被告有高度犯罪嫌疑時,即應起訴的「起訴法定原則」。聰明的讀者應該有發現到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好像都是在拘束國家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等司法機關),沒錯,在刑事訴訟的進行下因為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等),會有程度大小不一的侵害,所以在原則的設定上都會以最小侵害手段作為底線,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的狀況,否則不得任意的干預人民基本權。這次我們所要介紹的原則,與前面所介紹的原則息息相關,看似類似但內容卻不一樣,要好好的做區別喔!
壹、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一、職權主義
(一)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