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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話|刑事訴訟的原則(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無罪推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審理原則)

前言

我們在上次介紹了犯罪的追訴由國家獨占的「國家追訴原則」、審判進行時三面關係的「控訴原則」、當偵查機關知悉有犯罪存在時,即應開始偵查犯罪的「偵查法定原則」、當檢察官認為依偵查所得證據,被告有高度犯罪嫌疑時,即應起訴的「起訴法定原則」。聰明的讀者應該有發現到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好像都是在拘束國家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等司法機關),沒錯,在刑事訴訟的進行下因為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等),會有程度大小不一的侵害,所以在原則的設定上都會以最小侵害手段作為底線,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的狀況,否則不得任意的干預人民基本權。這次我們所要介紹的原則,與前面所介紹的原則息息相關,看似類似但內容卻不一樣,要好好的做區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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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一、職權主義

(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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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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