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參上一篇: https://vocus.cc/article/60bb0da1fd897800017de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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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中譯:
名為"詹狄士氏對造詹狄士氏"的案件,仍忙碌地進行。這個在法院形同鎮院之寶的案件,隨著時間的累積,已經複雜到沒有活人可以說出這裡面在爭什麼;其中,案件當事人是最不了解案情的人;相反地,據觀察,任何律師與另一律師在香榭麗舍法院對此案均能侃侃而談,但往往討論不到五分鐘,即就對方為此案認定的前提法律關係,持完全不同的意見。此案繫屬在法院的期間,難以數計的繼承人(或新當事人)誕生、難以數計的青年當事人締結婚姻、難以數計的年長當事人死亡;無數人被動地成為此案當事人,並於發現時感到無語,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如何或為何成為案件當事人;整個大家族亦因此案,承襲了世世代代的仇恨。
選讀&翻譯
*以下原文一段、翻譯一段,原文包含單字在字典的中譯(參考線上Cambridge Dictionary)
The little plaintiff or defendant, who was promised a new rocking-horse when Jarndyce and Jarndyce should be settled, has grown up, possessed himself of a real horse, and trotted(四肢動物的小跑) away into the other world. Fair wards(病房、囚房、被監護人) of courts have faded into mothers and grandmothers; a long procession(行列、隊伍、一長串) of Chancellors has come in and gone out; the legion( 名詞:軍團;形容詞:大量、眾多、困難) of bills in the suit have been transformed into mere bills of mortality(必死性、死亡數字); there are not three Jarndyces left upon the earth perhaps, since old Tom Jarndyce in despair blew his brains out at a coffee house in Chancery Lane; but Jarndyce still drags its dreary(沉悶) length before the Court, perennially(常年) hopeless.
當年那些被大人們哄著,說等此案終結後將買搖搖椅木馬給他們的年幼原告與被告,現已從男孩長大成男人,給自己買了真正的馬,騎著小跑到另一個嶄新世界;當年年輕可愛,被監護的女孩們,受歲月摧殘的成了他人的母親或祖母;幾代大法官們浩浩湯湯的後浪撲前浪;龐大關係人名冊轉化為普通的死亡人口統計數字;自從老湯姆˙詹狄士在法院巷內的咖啡館,拿槍對著他自己的腦袋自盡後,帶著詹狄士這個姓氏活在世上的人,恐怕已不到三人,但這個名為"詹狄士氏對造詹狄士氏"的案件,仍拖著冗長的案情,在法院死氣沉沉的徘徊,似乎結案的一天永遠不會到來。
Jarndyce and Jarndyce has passed into a joke. That is the only good that has ever come of it. I t has been death to many, but it is a joke in the profession. Every master in Chancery has had a reference out of it.
此案已成為一個笑話,這是此案存在的唯一好處;雖然對很多人而言,此案同死亡般絕望,但對法律專業人士而言可以是個笑話;每個在香榭麗舍法院的律師都曾在別的案件中引用過此案。
心得
進行此次選讀的段落翻譯時,有卡一下的是這句: "The little plaintiff or defendant, who was promised a new rocking-horse when Jarndyce and Jarndyce should be settled, has grown up, possessed himself of a real horse, and trotted away into the other world.Fair wards of courts have faded into mothers and grandmothers"
畢竟我是現代人,閱讀跟翻譯時,容易不自覺地,帶著現代的眼光去理解文字,一開始一昧地以為所謂"little plaintiff or defendant",指的是不分男女的年幼原告與被告,不管男或女的,都被大人承諾,當案件結束後就送搖搖椅木馬給他們,但後面讀到只有男的給自己買真馬,轉身自由地到另一個世界去,而女的只是老了變成母親跟祖母,覺得有點怪,隔一段時間再多看幾遍後,才明白,只有男孩,才是所謂年幼的原告與被告,只有男孩,才玩搖搖椅木馬,只有男孩,在長大後才能給自己買真的馬,而女孩不是原告或被告,一律被視作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女孩不玩搖搖椅木馬,女孩長大後也不會給她自己買一匹真馬,只是成為別人的母親跟祖母。查一下維基跟其他資料,十九世紀的英國女人,的確不被視為法律上的人,除了成為母親或祖母外,也沒有其他人生選項,小說只是描繪那時代的情況。
讀文章時,就是容易這樣,當腦袋中的世界跟書中所描述的世界,背景知識差太多時,就容易每個字都看得懂,但字串在一起就看不懂,或直接理解錯,然後當這種錯誤發生時,很容易被別人直接斷定為"英文不好",但其實跟語言能力無關,就是背景知識沒有跟上而已;此時也特別能體會,自己腦中的預設立場,會給自己對訊息的解讀,造成很大的干擾。大腦很危險。
另外,似乎在不少文化,在近代以前,女性均只是個財產,不是法律上的人,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這樣,又到底怎麼樣是對的,學術上的討論有很多,這裡就不討論了:-)
不過查相關資料時,看到一個說法,說從前所謂的"淑女教育",與女性並非法律上的人,是有關連的,這樣想起來也很連貫,在法律上被當作財產,不是被當作人的女性,的確很需要把自己包裝成"淑女"這種商品,供有錢的紳士挑選,這樣看來,也許,現代人認為的"母豬"行徑,很多時候,只是從前那個把女性當作財產的時代,所延續下來的慣性。
另外,想到製造"淑女"商品的淑女教育,就想到找工作時會聽到的各種建議,在勞資關係中,勞工常常也是處在"商品"的地位,需要像個淑女一樣的不說前東家壞話、像個淑女一樣的不說與主管相處不好、像個淑女一樣的承受一切不回嘴.....然而一段關係,不論是在婚姻或在職場,都應該是互相的,只有一方在努力維護、努力檢討自己,而另一方完全不花心思,就是很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