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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上週討論到了動物權利論與福利論,並說明了權力論所構想的世界與他所面對的問題,今天將會進一步聚焦在現今相對主流的動物福利論,他所建構的基礎,以及面對的問題。
建構基礎
承接上周所述,動物福利論的動物權已經不完全是"權"了,他所建構的基礎是人類善性與理性的延伸,因此換個方式說,是基於人類所謂的「憐憫心」,抑或形成長久以來所形成的傳統、社會規範。
所以接下來面對到了第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人類到底有沒有辦法代表動物發言?
話語權
現在的動物福利措施,想當然是人所訂的,以「人道」的方式去對待動物,但是動物權做為動物的權利,由人所訂定是否是合理的?人以人覺得憐憫動物的方式去對待,除了肯定人類的主宰地位外,也代表著這些措施是以人為出發點,而不是動物。我們所訂定的規則,成了為了滿足我們同情心的產物。
在路上遇到浪浪,我們覺得他們很可憐,所以有些人餵養他們、把他們帶去收容所等等;在收容所額滿,開始需要安樂死動物時,我們再次覺得那些要安樂死的動物很可憐,所以禁止這個行為,或發揮善心將他們帶回家好好飼養。
而視角來到動物眼中,自由權在人類社會中是重要的概念,但當他們在馬路上行走時,卻被陌生人抱起,送去一個不知名的機構,環境擁擠而又無法如以往自由活動。就算有幸未領養,被"人道"的對待著,其實已回不去過去"自由"的生活。
這些問題,也是一部份動物權利論所爭取的東西,也是一部份我上週之所以說,親近,卻也顯得殘酷。
合法性
先註明,這裡的「合法性」並不是指依循法規所推論的善與惡,而是立論基礎所賦予的權利,到底站不站得住腳。
前提及的建構基礎,其出於人類「善性」與「理性」,但這些東西並沒有明確的界定,也常會因人而異,如果我們以這樣抽象的概念為基礎,是否代表每個人乃至每個動物的動物權的不相同?而基於這樣論述所產生的動物權,我們又能主張到怎麼樣的程度? 有些動物福利人士認為把狗拴住這件事情就很不人道,但他的飼主卻覺得那個要把他的狗放走的人很莫名其妙,在這個情況下的衡量就顯得難有標準。
此時有人說,不然我們來看看社會多數人怎麼想來決定吧!如果多數人都覺得這個行為沒有問題(例如應該要賦予動物投票權(?),那我們就不用特別去阻止;而如果社會多數都覺得「於心不忍」(像是我們在新聞看到的虐殺行為等等),那就應該要制止、譴責、甚至處罰。事實上,現況很可能就是這樣的作法。當多數人都認同一個觀念,對他有一個大致共同的想像,那這樣的觀念會漸形成社會風俗,或「文化」;而法律選票的決定下,會漸漸貼近多數人所認定的最低界線,判定出哪些行為不「人道」。
矛盾與不對等
但多數人的認定就一定行得通嗎?舉同婚議題為例,如果以公投「以專法保障同婚」視為反同婚的話,那台灣多數人所認定的標準是"反同婚"的,那依據剛剛所述,台灣社會的社會風氣是不希望同婚的,那麼我們為了尊重台灣社會的"文化",服從多數人的意志,我們是否也該禁止同性婚姻?再往下推論,極端保守派的伊斯蘭原典主義,其所奉行的種種觀念被其社群內的群眾所尊崇,形成確實的文化,但卻又與我們所認知的的人權、自由等觀念大相逕庭,此時如果說要尊重文化是否又合理呢?(回到道德相對主義的問題了,有興趣的再去翻翻看之前的文吧)。
而因為這裡的動物權是出於人類同情的延伸,且是基於社會多數人的交集,所以如前面所留下的小伏筆,不同的動物,被我們所認知的動物權可能是不同的。以動保法12條為例,貓與狗被特別列出保護,禁止食用貓狗肉;但對於豬牛羊雞等,對他們的宰殺就變成合理例外情事。這樣的"差別待遇"讓動保法被譏為可愛動物保護法。所以對動物權的保護,成為了聲量的戰爭,誰所擁護的動物聲量比較高,誰就能有幾較多的"權益"。而從「同情心」這個基礎來看,比較多人所擁護的動物被人類行為所影響,就算影響相對較小,所激起的憐憫"量"也會相對較多,自然就不允許他人去傷害;相對來說,如果是沒有人關注的動物,怎麼搞牠都沒有關係(支解
水螅的時候似乎都沒人抗議?)。
而這樣由多數人所制定的規則,其實也成為變相的「多數暴力」,無論是對少數"人"或少數"動物"都被主流社會所框架。
我的觀點
說了這麼多,我相信世界上一定有人是「愛護動物」,願意為「動物福利」盡心力的。但是當論及是否是"為動物好"而做時,就得稍作保留了。不管出發點是怎麼樣,或者是最後反照出的仍是「人類中心思想」,我還是認為動物福利在客觀層面上還是相對減損了對動物的傷害,儘管可能是出自於所謂的「偽善」,在達到柏拉圖最適之前,都應該是可以被推崇的。
至於超過後的衡量與標準是否可以以多數人決定論,再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