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物的置入性行銷

2021/09/16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11日在民視「新台灣奇案」一戲中扮演媽祖,未被NCC認定置入行銷,反觀台中市長盧秀燕在「女兵日記女兵報到」中出演台中市長,卻遭NCC認定屬於置入性行銷,劇組因而被裁罰20萬元。對於NCC作為,外界批評是雙重標準。
大家可能忘了,之前2018年立委陳亭妃客串本土劇之後,劇組也被罰了35萬,比盧的這個因「對價關係」而被判罰的金額20萬還少;而之前陳被罰的邏輯,跟台中市長盧秀燕有點類似。
事隔三年,這次同樣都參與劇情演出,盧跟陳一個被罰一個沒被罰。很多人都套上政治眼光來看這件事。這無可厚非,畢竟時間點就是那麼剛好。但如果從政治藍綠的角度,轉換到廣電法本身來看的話,應該要從她們到底有沒有在影劇作品中宣揚政治理念、進行市政推廣或政績行銷來觀察。
就我對置入性行銷的粗淺了解,就是「假裝成」戲劇、新聞等媒介文本的廣告。而廣電三法中,對政治人物進行廣告行銷至少有兩層規範:
一、政治單位必須事前通報NCC即將進行廣告置入。
二、政治人物如果要在媒介文本中露出自己的理念、政績或市政建設,一定要有明顯字樣告訴閱聽眾,讓閱聽眾明瞭:「你各位待會、或現在、或剛剛看的,是某某政府單位、某某政治人物的廣告」。
所以大家可以學小當家回想他記憶裡媽媽的味道來回想一下,一些政府單位或政治人物投放的廣告中,是不是都會看到「某某單位廣告」的字樣?如果沒有,就會被視為政府,或政治人物的置入性行銷,這是違法的。
至於相關的法理,大家有興趣可以去翻找一下。
啊如果我之後有閒的話會再寫出來跟大家分享。
所以拿上述標準來看盧與陳罰與不罰的差別。
台中市政府或劇組沒事前告訴NCC有政府單位即將在劇中推廣花博。再來,盧出現在戲劇裡,如果她只是當一個路人臨演,過程中都沒講跟他的市政相關的內容,如果真是這樣,TVBS是有機會上訴成功的呦。但實情是,戲劇展演出來的就是盧要推她的花博。結果沒事前通知就算了,連秀出足以告知閱聽眾接下來會出現盧市長邀請大家來台中花博的符號字樣都沒有。更哭的是,台中市政府也針對事件函覆說明:「盧市長確於108年3月5日參與系爭節目拍攝,因拍攝地點為『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后里馬場園區,内容有助於提昇花博盛典話題性,以及幸福城市意象…爰接受邀請。」 因此被法官認定,盧確實為了行銷宣傳個人及花博而演出。
不被罰才怪。
反觀陳。她在出現的影劇文本裡,除了扮演媽祖之外,她有宣揚自己的政治理念嗎?好像也沒。她要推自己的什麼政績或政見嗎?立委選舉也還沒到,且節目組不可能拿自己的收視率開玩笑。所以頂多就是笑陳是想滿足自己的Cosplay癖而已。就算陳沒事先告訴NCC而出演,也不太會怎樣啦老實說(但我強烈覺得如果沒有之前的客串經驗以及這次盧的這件事的話,陳可能不太會事先告知NCC就是了)。即使NCC揚言要罰她可能也罰不到,頂多是換來陳一句「罰我啊,笨蛋」之類的。
當然政治人物也有分政務官跟民代兩種,所以對這兩者廣電三法有無更進一步的規範,我就不是很了解。但是對於政治人物的置入性行銷,大概就是如我上述提到的這樣。
就供大家參考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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