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嚴選
政治∥罷免也是民主

2021/10/21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圖/陳柏惟服務處2021.10.13
陳柏惟當時強調:「說我去賭博,但事實上就是沒有,我有不起訴書,對方利用這些法律名詞,就是在對我進行抹黑、對我人格做攻擊,對我十年前的事做攻擊,為何政治要選成這樣,不能就專業問政內容作判斷嗎,如果你們不喜歡我的發言,不喜歡我的表決,本來就有四年一次的民主選舉,可以來檢驗。」

但罷免也是民主的體現不是嗎 ?


今天不管藍綠白黃黑都好,當初調低罷免門檻割藍委的時候不是說是體現民意嗎 ?

畢竟要過門檻也是需要同意書的


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
讓人民有監督政治人物的方式之一。

因此被人民選舉出來的公職人員,原則上人民就有權力監督、依法投票罷免,包括總統與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如立法委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各地方首長(如直轄市長、縣市長、以及鄉鎮市長、村里長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1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by pixabay
民進黨從2016年執政之後,在當年的11月18日及29日分別兩次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罷免制度連署人數門檻從13%降為10%,通過門檻則從雙二一高門檻,降低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當然我認為這是一個民主體制上的體現,有人會說這樣會被隨意罷免或惡意報復,但請細想,提案人要是總票數的1%,而連署人數需要有10%的人,然後同意票需大於不同意票並同意票需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1/4以上。
這樣的條件並不會被輕易罷免,除非前科累累或讓人感到討厭,如前面幾位被罷免成功的政治人物,但也是有成功活存沒有成功的案例, 公眾人物就是需要被檢驗過去與現在,如果說過去甚麼都不能檢討與拿出來討論的話,那請問大家一直說的顏家消波塊等話語不也是檢討過去嗎 ? 當東西被全盤翻出來檢視的時候,才說這不是我的、那是我跟別人借的、那是不知道為甚麼出現在我背包裡的那也太過推辭世態。

十年前做的事就能夠被原諒,那請問為甚麼國民黨到現在還要被冠上白色恐怖、228,蔣中正一樣要被說成是殺人魔的模樣,難道就不能同理用總統說的時空背景不同來不計較過去邁向未來嗎?
肇事逃逸又給受害者多少的負擔與代價,或是到現在還會有不便之處你又有關心過嗎?還是事過境遷就沒有你的事情一樣,負責我想才是政治人物最重要的形象。

我想該結束這種你型他不行的階級制度霸凌的現象,民主的平等全部都被破壞光光,在鎂光燈下一個模樣,私下卻跟你們批評的人沒有甚麼兩樣,只是沒被人民發現而已,即便曝光也要求人民要原諒,給年輕人機會因為他打工很忙,然後可以開車、選立委、花錢宣傳行銷與各式各樣,把犯罪合理化,只因為他跟平民不一樣。
(連結是我的個人網站,喜歡的也能走走看看)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蘇 遇
蘇 遇
Meet是種浪漫, 過了半載才看清命運的期待, 希望是那樣的渺茫, 而抉擇才有可能讓人嚮往, 我們都是生活在虛擬中的數位密碼, 命運最奇妙的莫過是每一次的選擇與回答。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