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律信箱】亮票!憲法和法律如何看?

2024/03/28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聽眾來信

大選之後,國會大洗牌。在今年2月1日新國會成員正式報到,新科立委們要選出新任的立法院正副院長。

到底哪一黨推舉的候選人選會勝出,在2月1日投票前,各黨派都有自己的劇本,其中,國民黨黨主席下令,一票都不能少。

在議場內,投票是秘密進行的,但有好多立委投票後都公開大方亮票,甚至還一字排開集體亮票。

這樣集體亮票的行為是可以的嗎?從臺灣民主政治、憲法或法律的角度怎麼看這件事?



事實經過

2月1日投票當天:

  1. 有投票區,秘密投票。
  2. 投票期間,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立委游顥等6人,在蓋印選票後,於圈選處後方一字排開高舉選票,落實朱立倫要求「亮票」的軍令狀,證明眾人並未跑票、力求票票入匭;其餘國民黨立委也陸續以「小團體」方式亮票,不過也有部分國民黨立委採取技術性亮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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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許律師將就國會亮票討論相關的司法爭議。


本集重點

  1. 亮票行為是否違反不記名投票?談亮票可能影響的法益,投票是一個秘密行為,這個秘密所有權人應該是誰人所有?
  2. 刺探別人投票,侵害秘密的行為,有處罰;影響別人投票意志,有處罰;但如果自己自願捨棄這個秘密呢,公開地跟別人說呢?
  3. 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亮票」的處罰或禁止?
  4. 亮票處罰主要是跟臺灣過去威權買票史有關,這也是檢察官每次在偵辦亮票議題時,最常使用的理由「亮票是一種綁架的期約賄選」。
  5. 戒嚴時期,國民黨的種種買票手法,深刻在老一輩臺灣選民心中,流傳在臺灣民間,形成「選舉無師傅,用錢買就有」,傳神道出臺灣的選舉文化,這句話也成為候選人、國民黨民代承認的「必勝絕招」。
  6. 關於亮票的爭議,法院見解也都不一致,直到2014年,最高法院終於有判決出現,算是有司法最高層級的法院首次表達見解:法院花了很多篇幅去討論:代議士投票的資訊如果是秘密,那這個秘密是屬於何人的?屬於代議士的嗎?還是屬於國家的業務秘密?
  7. 由於一直亮票也不是辦法,有趣的是,中央在修改地方制度法的時候,直將修成議會龍頭的選舉,直接改採「記名制」,引發許多憲法議題的討論。
  8. 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議會龍頭的選舉是用記名或不記名,立法院本於議事自主權,可以決定要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9. 立法院既然已經決定不記名投票,能否技術性亮票?
  10. 公開亮票的行為是立法委員不尊重自己的議事規則,雖然沒有違法,但等於帶頭挑戰自己立下的秘密投票的規定。
  11. 現在有黨團提議增訂「藐視國會罪」,如果真的有這種罪名,他要保護的客體也是「國會」本身,而不是個別立法委員的「面子」。假如有藐視國會罪,那第一個藐視國會的,可能就是這些不尊重不記名投票的國會議員。既然國會那麼需要被保護,那麼就從自身做起,不要自己身為立委,卻藐視神聖的國會。
  12. 歌曲推薦:張雨生「口是心非」。關於代議士的投票,是要採行記名或不記名投票,都希望能有明確的規定,不要再這樣口是心非,鑽規則漏洞,尊重自己的議事規則,認真行使職權,才是民主社會應有的民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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