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相對不起訴處分—微罪不舉)
刑事處罰基於微罪不舉之考量,亦採取職權不起訴,宥恕輕微犯罪行為(行政函釋—法律決字第10203506500號)。
接下來,我們就將上述條文中提到的
法條拿出來討論,讓大家一起看看究竟是怎樣的
案件才可以「
微罪不舉」!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上訴三審之限制—案件性質之限制)
-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法第 57 條
直接讀法條可能很難懂,筆者在這邊舉個比較偏激的例子:
A和B是緊鄰而坐的同事。某天,A吃午餐不慎將湯汁滴到桌上的文件,自己的衛生紙剛好用完來不及補充,為了避免湯汁滲透,順手抽了B放在桌上的一張衛生紙來使用。B早已看A不順眼很久了,便藉由這次「機會」對A
提告刑法第320條的
竊盜罪。
沒錯,A拿了B一張衛生紙,這的確是
竊盜行為。但一般人不會為了這種事就
提告。
檢察官遇到這種
案件也會覺得很煩,平常處理
重大案件都忙得焦頭爛額,這時候居然還拿個小事來「找碴」?(
法官:我們寫
判決書也是很累的)
雖然我們人民提起
刑事訴訟不用花半毛錢,但不代表沒有
成本,這種看起來很簡單的
案件花費至少也要四位數起跳。於是特別立法規定遇到這種小到沒懲處必要的
刑事案件,如果犯嫌又是初犯且
態度良好,
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不
起訴。
一般民眾不太會碰上「
訴訟」這種東西,常常覺得只要有人
違反法律規定侵害自己的權益都能告贏。理論上是這麼沒錯(因為不太會有人把小事拿來
告),但筆者還是要建議各位,能
私下解決的事就別提告了,因為打
官司是非常麻煩的一件事,除了要跑
法院之外,還要撰寫
狀紙。訴狀這種東西也不是每個學過法律的人都能寫得出來,何況是一般人?
訴狀寫不好會怎樣嗎?筆者曾經在
庭上看過
法官直接對當事人開罵。雖然法官要中立客觀,但對當事人觀感不佳,很難說完全不會影響判決結果。如果為了一個不到100元的
竊盜罪花1000元(這算是比較便宜的價格)找
律師代為寫狀,對
原告來說也不划算啊!
所以,為了保住自己的錢包,也為了國家資源考量。太小的事就別計較太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