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回到【原獨火塘】。這個月的火塘話題是「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上週已有基本說明,接下來我們要談原住民族轉型正義面對的具體議題,其中「土地」問題極為重要,也極為複雜。可能很多人以為,只要把傳統領域調查清楚,明白宣告,應該就沒有問題了,但實情並非如此。我們首先必須了解,台灣的原住民族對於土地和領域,各有其文化內的認識與實踐,彼此之間不見得有多少共通性,這一點是我們的政府和社會大眾都應該要具有的基本認識。今天我們舉東台灣的阿美族為例說明這一點。
這篇文章有助於了解:
- 台灣原住民族土地問題不是只有一種態樣,而且
- 造成當前原住民族土地問題的不是單一政府,而是所有殖民政府協力的惡果。
Source: The Global Alliance of National Parks
所謂的「平地原住民」及其土地
東台灣的阿美族、卑南族和少部分排灣族被國家分類為「平地原住民」,這分類不只是關於居住空間的指涉,也直接影響到其土地權利。
首先,在行政區劃上,現在所謂的平地原住民,其居住地在日本時期劃歸為「普通行政區」,而不是「蕃地」。是否屬於蕃地的認定會在現實上造成影響:蕃地的蕃人有「蕃人所要地」,普通行政區的蕃人則沒有。戰後政權更易,但制度相襲直到今天,以至於山地原住民有原住民保留地,平地原住民沒有。
其次,這些居住於「普通行政區」的族人還面臨一種類似「洗地」的作為,直接呈現在土地的編定上。正如阿美族學者 Fotol Langus 所
說明:「日治當局以
經濟開發為目標,
內地移民與
熱帶栽培業農場事業地的經營互為表裡,需要
集團土地做為開發基礎,東台灣原野因而被視為最適處。」
日本殖民政府在 1910 到 1925 年間,分兩階段從事東台灣土地調查與整理,秉持「內地人集團地,本島民零細化」原則,逐步取得可資開發的土地。這個過程裡引進土地所有權制度,將由族人現實性居住使用的土地劃為私有或共有,其餘則劃歸國有或日資會社所有。這構成日本時代東台灣土地的基本狀況,戰後則由國民政府方便接收,直到今日。
Fotol Langus 說明,平地原住民土地權有兩大特色:一是所主張的傳統領域有高比例的國有地,二是其私有土地可以自由流通買賣。在原運興起,族人主張傳統領域並求取改革的過程裡,這樣的土地結構與現象成為十分棘手的問題。
土地制度割裂社會結構:太巴塱為例
日本時代將族人私有地和共有地以外的土地劃歸國有,這包括族人居住地與現耕地以外所有的休耕地、輪耕地和獵場。這樣的制度直接衝擊原住民的社會結構,以下我們可以阿美族太巴塱部落(Tafalong)為例來說明。
太巴塱部落位於現在花蓮縣光復鄉,傳統上以 kakita'an 家族為領導者,是政治、宗教與土地的中心,這個家族同時也掌握祭儀的決定權和土地的分配權。若部落內部的耕種需求增加,必遷移擴張,便由 kakita'an 家族分配部落外圍土地,這一點可以證諸周邊部落的起源(如砂荖、加禮洞、馬佛等)。所謂的外圍土地,通常是部落輪耕燒墾、放牧、採集的空間,有時少數流動人口獲得太巴塱部落的收留,往往也安置在這樣的土地上,逐漸形成聚落,成為太巴塱安全守衛的一環。
從我們現在的標準看來,這種土地制度相當複雜:既出於居住目的而佔有土地,這佔有同時也服膺於某種政治從屬關係,並牽涉生產活動和安全活動,所有一切相關活動又透過社會組織而達成。換句話說,我們不能想像抽走土地以後,這些相關的社會功能還能夠存在。
近年來許多花蓮縣的土地開發案直接牽涉到太巴塱部落的輪耕戍守區。例如馬太鞍溪、花蓮溪、萬里溪之間的沖積土地 Cirihan。這裡一直以來是太巴塱與其隔鄰部落馬太鞍(Fata'an)的世耕地、放牧地、獵場與戰場。在這個區域之內,兩大部落族人至今還在 Paricanrican、Takumo 等地持續耕作,但歷年來有各種開發案試圖介入,如輕航機休閒基地、 垃圾掩埋場、高科技資訊園區、國際賽車場、流浪犬收容所等等。若從當前法制來講,這些開發案全都迴避《原住民族基本法》關於在原住民土地進行開發,必須取得當地部落同意的規定,若將問題往前回溯,則這些土地的現狀本身就應該獲得檢討,且正是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必須處理的問題之一。
▼ 下圖是去年花東縱谷「園遊會」的活動圖片,依舊將花東塑造成都市人的後花園,是被體驗的對象,是塵俗人回歸的自然,卻沒有被理解為族人的生活空間。
Source: East Rift Valley Tour 202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