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很多青壯年人的迷思,覺得自己距離死亡還很遙遠,或是自己留下來的財產也已足夠照顧家人了,但事實上真的是如此嗎?
遺囑的目的,就是要透過事前的規劃,將自身的財產預先做好分配,不僅可以嘉惠及照顧到家人,也可以減少日後爭產糾紛的發生。
所以看起來,需要預立遺囑的人,似乎是接近死亡的人,對吧?但一句老話說得好:棺材裡裝的,不一定是老人。
以上圖110年1-11月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為例,在25-64歲成年人區間因為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為1286人,不算少數!加上癌症年年蟬聯十大死因榜首,且有逐漸年輕化趨勢,加上青壯年人通常自恃年輕而沒有定期健康檢查,反而常常因此失去及早發現及早治療的機會。所以青壯年人雖然死亡率不高,但也因為不高的情況,往往忽略了需要提早做規劃與準備。
但試想,如果一名四十歲事業正處於略有成就而希望更上層樓的男子,上有母親、中有太太、下有小孩,萬一哪天不幸因為交通意外或疾病而離開,他所愛所念之人,真的都可以全部都照顧到嗎?
四十歲的阿洪,有位七十歲已經退休的母親、和阿洪同年的太太年收入約一百萬元、還有一個五歲正在上幼兒園的女兒,阿洪名下一間房子價值二千萬元(仍有貸款八百萬元),銀行存款五百萬元,他也為自己投保人壽保險,萬一離世了,阿洪的繼承人可以領到一千萬保險金,這筆保險金足以將剩下的房貸繳清還有剩餘,看似規劃的很完善,但如果有一天阿洪不幸的提早離開,能照顧到所有的家人嗎?問題會出在哪裡?
在有配偶及小孩的情形下,父母並不是繼承人
這個案例中,阿洪的繼承人是太太及女兒,阿洪留下來的遺產由太太和女兒二人繼承,換言之,七十歲已退休的母親,在法律上並沒有繼承阿洪遺產的權利,因此,阿洪不論留下多少遺產,都與母親無關!這樣的結果,是不是有些出乎意料?如果阿洪的母親退休後都是靠阿洪供養生活費,自己沒有穩定的現金流或資產可供生活所需,這樣阿洪一走,這位母親是不是等於失去了生活費用的來源?相信阿洪也沒有特別想到這個問題,或是說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
預立遺囑來照顧母親
縱然阿洪的母親不是繼承人,但是阿洪仍然可以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遺贈】給母親,讓母親同樣可以享有阿洪的部分遺產,藉此得以照顧母親晚年的生活,不致發生經濟捉襟見著的困境。
四十歲的佩芬是證券業高階經理人,早年雖然有交往過幾位男朋友,可惜都未能走到最後,加上母親在晚年失智,為了照顧母親,佔據了他決大部分的時間,就這樣拖過了適婚年紀,但這樣子也沒什麼不好。
媽媽在半年前離開,雖然佩芬感到難過與不捨,但也感謝這段陪伴媽媽身邊的時光,母女二人都了無遺憾了。佩芬在夜深人靜時檢視了自己的人生,爸媽都不在了,唯一的姊姊因為乳癌也在醫院奮力搏鬥中,幸好姊姊身邊有一對禮貌又懂事的兒女可以分擔,佩芬心想,萬一姊姊熬不過這次治療而離開,在這世上和自己還有血緣關係的親人,就剩下這一對姪子姪女,自己在證券業打拼多年,累積下來的二間房子、台積電股票十張、現金三百萬元,哪天自己離開了,就讓姪子姪女就平均繼承、留給他們吧!
但事實上,真的如佩芬想的這樣嗎?
姪子姪女,並非法定繼承人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可見姪子姪女並沒有在法定繼承人之列,換言之,在佩芬離開後,他的姪子姪女並沒有辦法繼承他的遺產,佩芬如果在無任何事前規劃下,所有遺產都會收歸國庫所有。
透過遺囑方式提早規劃
如果佩芬提早規劃預立遺囑,情況會不會不一樣呢?答案是肯定的。
佩芬可以透過預立遺囑方式,將自己財產【遺贈】給姪子姪女,等於是事先適當安排財產應如何處置,此時國家自然就不會以遺產沒有繼承人為由而全數充公。這樣聰明的做法,結果是不是大大不同呢!
不論是哪個年齡層,都有預先做好規劃的需求,尤其是青壯年人,習慣認為距離死亡還很遙遠,等到以後老了或是生病時再來思考這件事,卻忘了明天未必會來臨,風險隨時存在。雖然留下財產,但是不能照顧所有愛的人,這是最可惜的事情,透過預立遺囑,不僅可以隨時檢視自己財產狀況,也可正視自己的所愛的人,正確地把愛與財產傳承下去,圓滿人生。
律師可協助處理繼承與遺囑的法律問題,包括協助遺囑草擬,確保遺產分配符合立遺囑人意願並符合法律規範;為繼承人提供繼承程序指導,協助產權移轉及遺產稅務規劃;解決家庭成員間的繼承糾紛,透過協商或訴訟保障繼承權益。此外,律師還可提供遺囑執行服務,按遺囑內容合法執行遺產分配,確保財產分配順利完成,並降低家庭紛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