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長輩身後留下農地,許多子女或繼承人可能認為這片土地能享有農地免稅優惠,無需額外負擔遺產稅,當然事實上沒有錯,但這項優惠並非無條件適用,政府對農地繼承的免稅規定有明確要求,關鍵之一就在於土地是否「持續農用」。因此,若繼承人未繼續耕作,或將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稅務機關可能會重新認定土地性質,要求補繳當初免除的遺產稅,甚至加計罰款。
那麼,如何判定農地是否「持續農用」?如果土地未農用,被查獲後會有何後果?是否有避免風險的方法?地主們應確保自身權益,在掌握法規的前提下做出最佳的土地規劃與決策。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因此,繼承人可以主張農地免徵遺產稅,但必須要符合以下三項要件:
地方政府的農業或稅務單位(如國稅局、地政機關、農業局處)會不定期派員實地勘查,確認農地是否有作物種植或農業經營活動。若土地閒置、雜草叢生,或有明顯的非農業設施(如建築物、停車場),可能被認定為未農用。
另外,農地被申請變更使用(如改為建地、工業用地),主管機關會自動重新課稅,不再適用農地優惠,農地若被課徵房屋稅或一般地價稅,而非農業用地稅率,代表該地可能已非農用。
若是農地所有人若未參加農業保險(農保)或無農業生產證明,可能會被質疑未實際從事農業活動,此時主管機關可能會要求繼承人提供農作收據、農產品交易紀錄等來證明農業經營,若無法證明,可能也會被認定未農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符合農業使用條件的農地可免徵遺產稅,但如果繼承後5年內未農用,主管機關則有權將撤回原先適用的農地免稅優惠,重新計算應繳遺產稅,依照農地繼承時的公告現值計算,並適用當時的遺產稅率10%-20%,補繳稅額。
而若主管機關認定有惡意規避農地使用規定,可能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以2倍以下罰鍰,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途(如改建住宅、工廠),還可能涉及地目變更問題,也有相對應的處罰,地主們不可不慎。
律師在農地繼承及稅務規劃方面可以發揮多種功能,協助繼承人降低法律風險、合法節稅,並處理相關爭議。
在現代農業轉型的浪潮中,農地種植管理服務公司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這類公司不僅提供種植知識與設備輔導,還能協助規劃種植維護人力支援,確保作物種植的實行。此外,透過農產品銷售市場對接,有效解決生產出的農作物銷售問題。
對於擁有農地但缺乏農業專業的繼承者來說,這類服務不僅能防止土地閒置荒廢,還能減輕因不符合農用規定而面臨的高額稅賦負擔,確保土地資源得以有效利用並創造經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