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規定有點複雜,但其實透過簡單的圖表,一般人都能輕鬆搞懂遺產繼承的邏輯,其實我們最常關心的,主要還是誰有繼承權、以及繼承人可以分配到多少錢,這些全都有規定在民法裡,只要對方沒有另外立遺囑,基本上都是照著民法的規定去繼承,當然如果不想照法律規定繼承,繼承人們也可以自行協議要如何分配,但會有一些條件限制,像是不能因為有負債而故意不繼承等狀況。
當親人過世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原則上是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位及分配比例繼承,也就是所謂的「應繼分」,如果第一順位有其中一人拋棄繼承,那他沒繼承到的部分,法律會依同樣的比例分配給同順位的繼承人。也就是除非第一順位都拋棄繼承,或是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才能輪到第二順位人去繼承。,(*繼承人過世了,可由該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
民法第 1144 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如果被繼承人有留下遺囑,需要特別注意在法律上有規定所謂的「特留份」,不論你遺產要給誰多一點、甚至是全部都給沒血緣關係的朋友,都必須保留特留份給原法定繼承人,而特留份的分配方式跟應繼分一樣,分配比例為應繼分的一半或1/3。所以如果您的女兒本來可以拿到60萬的遺產,如果你要立遺囑把財產給別人或多給兒子一些,按照特留份規定,你還是必須保留至少30萬給女兒。
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否則原則上不能侵害配偶的特留份,再加上配偶在分配遺產之前,還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分配夫妻財產,如果說配偶在生前對婚姻、家庭都有貢獻,建議還是不要試圖侵害對方的權益,但如果有甚麼特殊緣由,比如家暴外遇、拋家棄子等特殊情勢,您也可以撥打免費諮詢專線,詢問如何以遺囑信託等方式來處理,讓您的遺產能完全的照您的意願處置,
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信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