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系列3】由大S遺產事件看財產規劃與立遺囑的重要性-如何把遺產留給想留的人?律師教你破解特留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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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把財產留給子女、配偶、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想把遺產只留給其中一位子女或特定人?還是擔心遺產由未成年子女繼承後可能遭到離婚配偶掌控?這篇文章藉由大S事件帶您瞭解民法「繼承」、「特留分」之規定及「遺產規劃」與「遺囑」的重要性,再進一步教你破解「特留分」限制的方法。

藝人大S近來不幸意外過世,天妒紅顏,令人十分傷感與不甚唏噓,隨後傳出來的新聞提到「遺產恐落入前夫手裡」、「遺產由未成年子女繼承將由前夫掌握」、「具俊曄聲明要將遺產權利交給S媽」等說法,看到這些新聞,大家不禁產生一些疑問,前夫可以繼承遺產嗎?誰可以繼承大S的遺產?母親沒有辦法繼承遺產嗎?所以大S財產是有可能落入前夫手裡的嗎?那要怎麼做才能避免財產落入不想要給的人手裡?怎樣才能讓財產可以由指定的人繼承?以下藉由大S不幸過世的事件回答上述的疑問及帶大家瞭解我國民法繼承規定(繼承相關規定之詳細說明可參考【遺產繼承系列1】誰有繼承權?「應繼分」與「特留分」是什麼?律師教你「繼承比例」如何計算),以及要怎樣做才能把遺產留給想留的人。

一、大S事件背後的遺產繼承問題?

1.誰有繼承權?

  • 首先,配偶一定有繼承權(民法第1144條),所以在大S事件中,具俊曄如有與大S登記結婚而為法律上的配偶,具俊曄自然有繼承權,為法定繼承人之一。
  • 其次,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都可能有繼承權(民法第1138條),但有順序優先劣後之區別,如有前順位之人存在,後順位之人就無繼承權,所以簡單來說,如有子女,子女會優先繼承

以大S家庭狀況為例:大S有2名未成年子女(第1順位繼承人)、母親(第2順位繼承人)、2位姊妹(含小S,第3順位繼承人),所以在前順位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的情形下,就會由2名未成年子女(第1順位繼承人)與配偶具俊曄共同繼承,S媽、小S都不會有繼承權。

關於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及繼承人間之繼承比例,可參【遺產繼承系列1】誰有繼承權?「應繼分」與「特留分」是什麼?律師教你「繼承比例」如何計算

2.父母可以繼承嗎?

父母只有在過世的人「沒有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子女全部拋棄繼承」的情形下,才有繼承權,依第1點說明父母按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只是第二順位繼承人,所以在大S事件中,因為大S有二名子女,S媽並無繼承權。

3.遺產可能落入離婚配偶手裡嗎?

由上面說明可知,前夫(前妻)因為在法律上已非配偶,在法律上並無繼承權,自非繼承人之一,所以大S前夫在法律上是沒有繼承權的。

那為什麼會有類似的新聞出現呢?主要是因為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所以在大S事件中,前夫雖然非法定繼承人,但實際上卻因為是二名未成年子女的父親,而可能可以使用、管理二名未成年子女所繼承的大S財產

4.遺囑的重要性-遺產可以指定特定人繼承嗎?

  • 前面是我國關於民法繼承規定的說明,所以在過世的人(被繼承人)沒有先做財產規劃或立遺囑的情形下,就會按照上述的方式繼承
  • 因此,如果針對遺產有不想讓法定繼承人繼承」、「想指定法定繼承人之一或部分法定繼承人繼承」、「想讓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繼承」、「有指定之遺產分配方式,或是擔心如大S事件中「離婚配偶可能有實質掌握未成年子女所繼承遺產之權利等情形,像是不想讓配偶繼承、只想給配偶或其中一名子女繼承、想讓父母或姪女繼承、無子女者不想讓父母兄弟姐妹與配偶一起分財產等情形,就應該考慮在生前預作財產規劃或立遺囑,因為民法第1187條賦予我們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權利。
  • 以大S事件為例,如果大S不想讓前夫有實質掌握遺產的可能,不想讓未成年子女直接繼承遺產,或是不想讓現任配偶繼承遺產,都可以利用立遺囑的方式指定遺產要由誰繼承,可以指定S媽或小S繼承遺產。甚至如果大S有想要讓其他非法定繼承人繼承,如姪女(即小S的女兒們),也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繼承人的方式為之,這些都是要立遺囑才能做得到的事,但是遺囑也非萬靈丹,因為有「特留分」的限制。
貼心小提醒:遺囑不是自己隨便寫就有效,遺囑有法定的要求與限制,詳細說明請參【遺產繼承系列2】什麼是遺囑?如何立遺囑才有效力?相關作法及注意事項,律師一次教給你!

5.遺囑的特留分限制?

  • 雖然任何人可以藉由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是民法第1187條同時也規定必須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才可為之。
  • 所謂「特留分」,就是在原本法律規定的繼承範圍(應繼分)中,特別以法律規定要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最低比例,沒辦法用遺囑規避或剝奪,以保障法定繼承人。舉例來說,大S事件中,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具俊曄與二名子女,遺產由三人均分,應繼分各3分之1,則依民法1223條,配偶與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2分之1,也就是6分之1;也就是說,就算大S生前立了遺囑指定所有財產要給S媽繼承,但因為有特留分的限制,具俊曄與二名子女還是可以分別主張各自有繼承6分之1遺產的權利。
  • 所以在大S事件中,如果大S想要把所有遺產交付母親或小S、想要完全避免前夫因為是未成年子女之父親而有實質掌握任何遺產的可能,單用遺囑的方式處理並無法完全達到目的,但至少能減少前夫可以掌握遺產的數量與價值。至於如果想要達到遺產全部交由S媽、規避特留分的目的,則需要搭配生前其他財產規劃方式,下面就分享幾招對抗特留分的方式給您。
不同順位之繼承人的特留分所占應繼分之比例並不相同,實際要如何計算應繼分及特留分,請參【遺產繼承系列1】誰有繼承權?「應繼分」與「特留分」是什麼?律師教你「繼承比例」如何計算

二、破解特留分限制的方法

1.生前贈與

  • 被繼承人可以選擇在生前以贈與的方式將財產給想要的人,財產在生前贈與給他人,該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非遺產,就不會有遺產繼承的問題,自然也不會受到特留分限制,且被贈與人也不限於親屬,就算贈與對象是姪女、朋友都可以。
  • 注意與「遺贈」的區別,遺贈指的是以遺囑方式贈與財產,但因為是以遺囑為之,一樣會受到特留分的限制,所以一定要是「生前贈與」才可規避特留分限制,遺贈不行。
  • 注意生前贈與還是會有贈與稅問題,要於評估財產規劃方式時一併考量,常見方式如父母在贈與免稅額每年度244萬元的額度下,將不動產以持分方式逐年贈與給子女。

2.信託

  • 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就將財產信託,以想分配財產的對象作為信託受益人,成立他益信託契約,信託契約的方式及內容則可以視被繼承人的需求安排與規劃,而信託財產因為不屬於遺產,所以不會有遺產繼承問題,也不會受到特留分限制
  • 注意與「遺囑信託」的區別,遺囑信託與遺贈相同,都是以遺囑為之,所以會受到特留分限制,生前之信託契約才不受特留分限制。
  • 注意他益信託仍有贈與稅等稅賦問題。

3.人壽保險

被繼承人可以選擇以財產購買人壽保險的方式,把自己列為被保險人,指定想要分配財產的對象為受益人,因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保險理賠有約定受益人時非屬遺產,自然不會有遺產繼承問題,也不會受到特留分限制

4.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情形

常有來諮詢的民眾詢問,子女不孝可以不讓他繼承嗎?其實民法1145條是有相關規定,如有符合,則使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也就沒有繼承或特留分的問題

  • 但民法1145條規定直接剝奪繼承權的情形要限於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於死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例如要殺父親沒殺成被宣判殺人未遂罪),或是對於遺囑之訂立有詐欺、脅迫或偽造、變造等情形。
  • 至於不孝部分,有可能可以適用的條款是民法1145條第1項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至於怎樣的情形才屬於「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法院會依個案情節認定(常見的毆打、施暴、言語侮辱、遺棄或長期不探視等情形都有可能構成),且此情形被繼承人需要有明確表示該名繼承人不得繼承。
  • 所以建議民眾,對於有沒有符合民法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各個情形,還是需要諮詢專業律師確認,尤其在「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之情形,且應讓律師協助為不得繼承之表示,例如以遺囑或其他律師見證書面為之,以符合法律規定。

5.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另外如果想要減少子女或其他順位繼承人之繼承遺產時,在被繼承人配偶尚存時,還有一個方式可以運用,因配偶繼承時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可請求,可先從遺產中扣除,扣除後所剩餘之遺產才由繼承人繼承及分配,只是此種方式最多只能減少分配,而無法完全對抗特留分,且也只在生存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主張時才有辦法使用。

三、律師小叮嚀

民法關於「繼承」、「應繼分」、「特留分」及「遺囑」等相關問題與法律規定十分複雜,且許多條文除文義上非一般民眾容易理解外,在實務與法院判決中也有不同解釋的空間,更會因為不同個案有適用不同規定及解釋的情形發生,對於一般民眾實難以全面了解與運用,所以如果您對於「繼承」及「遺囑」等相關問題有任何疑問,或想要書立遺囑,仍建議您尋找這方面的專業人士諮詢或協助處理,也歡迎加入邱亮儒律師的Line官方帳號諮詢(https://lin.ee/JxW8jYog)。

*重要提醒:本文章內容是依據撰擬時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完成,法律及實務見解均有變動之可能,故本文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特定情形仍建議諮詢專業人士,就您遇到的問題及個案情形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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