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文明》:「文明」和「野蠻」的界線

2022/06/14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野蠻的」和「文明的」兩個用語經常在談話和書籍中出現,因此,無論誰用思想去考察人類的行為和歷史,都有機會仔細考慮這兩個詞通常要傳達的意義,以及歷史學家和道德哲學家應該在什麼意義上使用它們。
詹姆斯.鄧巴(James Dunbar)《粗野和有教養時代的人類歷史文集》
在十七世紀的英格蘭,「文明的」(civil)的民族越來越常被稱為「開化的」(civilized)。後者是一個更複雜的詞,因為它既意味著一種狀態,即文明狀態,也意味著一個過程、即擺脫野蠻而到達文明狀態的過程。
「開化」(civilize)就是從一種狀態轉變到另一種狀態。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一個民族身上,例如古不列顛人(據說他們是被羅馬人變成文明人),也可能發生在野生植物——十七世紀的園丁把栽培和改良野生植物稱為civilized(馴化)。到了十七世紀後期,開化的進程開始被稱為「文明化」(civilization)。例如,一位作家在一六九八年評論說:「歐洲首先要為他們的文學和文明化(civilization)而感謝希臘人。」一七O六年,劍橋大學國王學院研究員(後來的教務長)安德魯.斯內普(Andrew Snape)把人類之結合為「社會與政治體」稱為「人類的文明化」。律師們還用這個詞來表示將刑事案件轉變為民事案件的過程。civilization一詞最初被用來描述開化的過程或行動,後來也被用來指該過程的最終產物,即指一種開化了的狀態。很難考究出這層新的意思是在什麼時候獲得。前一種意義逐漸被後一種取代。例如,在一七四O年代,當肯特郡比克斯利(Bexley)的亨利.皮爾斯牧師(Henry Piers)在佈道中談到「civilization和禮貌行為」時,他就非常接近於在狀態的意義下使用這個詞。但只有從一七六O年代起,英國作家們才毫無歧義地用civilization來指開化了的狀態。晚至一七七二年,約翰生還著名地拒絕把這個新字收入他編的《字典》中。為表示「開化了的狀態」(「擁有免於野蠻的自由),他堅持使用較古老的字眼:civility。
civility曾經是(現在也是)一個棘手和不穩定的詞。不過雖然它在近代早期被用來指一堆不同的意義,但這些意義都以某種方式指涉一個秩序井然的政治共同體,以及指涉共同體內成員的恰當素質與行為。在十六世紀初,civility像它的義大利前驅civiltà和法國前驅civilité那樣,也有了「非野蠻的生活方式」的更大意涵——這種生活方式最終會被稱為civilization(文明)。然而,civility意味著一種靜態的狀態、並沒有任何開化過程的意味。在十六世紀期間,它也有了一個較狹的意義,被用來指良好舉止和禮貌行為——正如「應該要以共同禮貌(common civility)待人」這句話所表達的那樣。正是這種歧義性讓詹姆斯.鮑斯威爾(James Boswell)試圖說服約翰生把《字典》裡的civility只解釋為「禮貌」,而把「開化了的狀態」這層意思保留給新字civilization。但他沒有成功。
儘管受到約翰生的抵制,civility在十八世紀晚期還是窄化為只剩「良好舉止」和「良好公民行為」的意義,而civilization一詞則進入了一般的英語,既用來指開化的過程,也用來指開化了的人的文化、道德和物質狀態。「文明」(civilization)這個詞被廣泛使用,帶有不加掩飾的種族優越感,意味著「開化的」民族是人類社會的最完美狀態,與之相比,其他生活方式或多或少是低劣的,是貧窮、無知、管理不善或完全無能的產物。這一假設將被證明對形塑西歐人與其他人群之間的關係至關重要。
在十九世紀,當歐洲國家試圖界定接納其他國家加入國際社會的條件時,它們推出了一套「文明的標準」,要求希望被承認為主權體的亞洲人和非洲人政府符合。它是近代早期法學家推出的《萬民法》(ius gentium)的最新版本。自然地,這套標準體現了西歐本身的法律和政治範規。它不考慮其他文化傳統。如果其他民族達不到其要求,國際法就拒絕承認它們為主權國家,並允許外國干涉其內政。
在歐洲列強看來,此舉與其說是要肯定它們的優越性、不如說是要在國家間實現必要程度的互惠。一個「開化了」的政府應該能夠訂立有約束力的合同、進行誠實的行政管理、保護外國人和遵守國際法的規定。歐洲人認為這些是「未開化」民族總是達不到的要求。就此而言,他們當然是正確的。然而,國際法本身是歐洲的產物,反映的是先進商業國家的利益。缺乏代議制政府、私有財產制度、自由貿易和正式法律的國家不被視為擁有自己獨特的文明形式,而是被視為「落後」的,等待著被按照西方的模子來形塑。以歐洲為中心的單一文明標準反映了對其他文化的行為規範的蔑視。西方優越感被援引來合理化對所謂的野蠻人的殖民或商業剝削,打著「開化使命」的名義向全球的愚昧地區輸出歐洲的合法性標準和正確的管理制度。
一次大戰後成立的「國際聯盟」聲稱只包括「開化」的國家,並堅持把文明傳播到世界其他地區是成員國的責任。要直到一九四五年國際聯盟的後繼者「聯合國」成立,「開化」與「未開化」國家的正式區分才最終被拋棄。當時的一位主要法學家說︰「在承認的問題上,現代國際法不區別開化國家和未開化國家,也不區別國際開化國家社群之內和之外的國家。」
在近代早期的英格蘭,「文明」和「野蠻」的古老和持久對立經常被用來表達一些基本價值觀。當時關於文明理想(ideal of civility)的論述是在自我描述的話語中進行的。當探險家和殖民者對他們在非歐洲世界遇到的「野蠻」和「蒙昧」表示遺憾時,他們乃是隱含地表達了他們對自己生活方式的珍視。他們透過闡述自己不是什麼來定義自己。就像後宗教改革時代英格蘭的其他大忌(例如「教皇」和「巫術」)那樣,「野蠻」的觀念體現了許多時人感到厭惡的東西,並因此間接透露了他們所讚賞的東西。
正如神學家為了顯示什麼是善而闡述罪的意義一樣,「開化」民族的概念需要「野蠻」民族的概念(最好是還有實際存在的「野蠻」民族)來澄清自己的獨特之處。文明(civilization)的概念本質上是對比性的:它必須有一個對立體才能被理解。哲學家暨歷史學家柯靈烏(R. G. Collingwood)在一九三O年代寫道︰「我們創造了生番這種神話人物,他們不是歷史上的真人實事、而是我們所恐懼和厭惡的一切的象徵。我們把我們裡面為我們不齒的所有欲望和我們鄙視的所有思想放入他們之中。」今日的學術術語說得好︰「身分是透過創造他性(alterities)所構成。」詢問近代早期的英格蘭人何謂「文明的」和何謂「野蠻的」,事實上就是在探究他們對於社會應該如何組織和生活應該如何進行的基本假設。它也提供了一個重新考慮我們在這個問題上的想法的視角。
追求文明:從近代早期英格蘭的禮儀,重探人類文明化進程的意義
書名:追求文明:從近代早期英格蘭的禮儀,重探人類文明化進程的意義
出版社:麥田出版/城邦文化
出版時間:2022年06月
作者簡介:基思.湯瑪斯 Keith Thomas
英國歷史學家,威爾斯人,專長領域為近代早期英格蘭社會與文化史,研究取徑深受人類學影響。學術生涯主要在牛津大學,曾任牛津大學副校長、基督聖體學院院長、牛津大學出版社代表與《牛津國家人物傳記大辭典》辭典顧問等。一九七九年成為英國社會科學院院士,一九八八年因為對歷史學的貢獻,被授予爵位。目前是牛津大學萬靈學院、貝里歐學院、基督聖體學院與聖約翰學院之榮譽院士。

首部著作《宗教與魔法的衰退》(Religion and the Decline of Magic,1971)即榮獲沃夫森歷史學圖書獎。其他經典作品包括《人類與自然世界》(Man and the Natural World,1983)以及《生命的目的》(The Ends of Life : Roads to Fulfilment in Early Modern England,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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