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是普世的法律原則,而此原則也落實在我國的刑法裡,減低犯罪誘因,自然就會減少犯罪的發生!
許多犯罪背後的動機都是「$$$」,例如詐騙集團騙取金錢、吸金集團不法吸金、會計侵占公司財產…畢竟俗話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無人作。」很深刻的描述了這現象。
而犯嫌被法院判決有罪、入監服刑,但刑期如果是易科罰金、或關沒多久就假釋出獄,之前犯罪「賺」到的錢,可以在出獄後一輩子吃喝無虞,顯然非常不合理吧?
現在刑法有很嚴格的「沒收制度」,就是要徹底剝奪犯罪所得,讓犯罪變得無利可圖,本文詳細向讀者說明。
刑法第38條之1明白表示犯罪收得要由法院宣告沒收,就算犯嫌將財產移轉到其他人頭名下,國家也有權利全數沒收:
1. 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 也要沒收!
2. 他人免費或以極低的對價取得犯嫌的不法所得 → 也要沒收!
3. 犯嫌為了他人而犯罪,他人因此取得不法所得 → 也要沒收!
如果這個犯罪所得已經被犯嫌賣出去了,犯嫌拿到的這筆價金,會由國家予以沒收!
有些情況是現實上無法沒收,例如同事偷竊金錶,這個金錶理論上是犯罪所得,要由國家沒收,但如果金錶不曉得藏在哪,那自然無法實際沒收,法院必須要依照這個金錶的市價,向犯嫌「追徵其價額」,假設金錶市價是50萬元,那麼等於國家對這名犯嫌有50萬元的債權,長期去追犯嫌的財產,只要一查到犯嫌名下有財產,就可以立刻強制執行來取償!
如果犯罪所得當初已被檢警扣押,檢察官或法院會依照個案狀況發還給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既然犯嫌的不法所得已經被剝奪、而且物歸原主,那麼法院就不會再宣告沒收,不然等於額外處罰犯嫌。
很多犯罪是由多數人一起實行,例如詐騙集團,究竟要針對誰來沒收呢?法院認為必須要對於不法所得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的人」,所以如果犯罪所得是由低階共犯「上繳」到高階共犯,那麼法院只會針對高階共犯去宣告沒收,不會針對低階共犯。
是不是犯罪所得,有時候沒那麼容易判斷,例如犯嫌帳戶內的錢是鄰居朋友借放的,如果被法院誤認是犯罪所得而沒收,豈不是冤枉了!?
為了避免這種狀況,刑事訴訟法也設計了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2以下),第三人可以提出聲請書,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在法庭上澄清不要沒收到無辜第三人的財產,就能避免自己受到無妄之災;而法院發覺有疑慮的時候,也常常會主動通知第三人來參與沒收程序。對於法院的沒收判決有所不服,依法也能提起上訴。
我國近年對於沒收制度花了很多心力在修訂法律及解決相關爭議,目的是在剝奪犯罪所得,對於杜絕犯罪是很強而有力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