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被害人和解了,法院還會宣告沒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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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財產犯罪,如果有彌補被害人的損失,法院判決通常會判輕一點,但這也衍生了一個問題:如果已經進行賠償,那麼法院還會依法沒收嗎?這樣是不是等於被告被剝了二層皮呢?
(圖片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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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所得要沒收,這是基本原則:

為了剝奪犯罪所得,杜絕重要的犯罪動機,現在刑事法對於沒收制度有很詳盡的規定(這篇文章有詳細說明),以符合公平正義。

而在實務上有產了一個問題,我跟被害人有和解了,會不會我一方面要賠被害人錢、一方面國家又要給我宣告沒收,這樣我豈不是被剝了兩層皮!?

二、沒收制度下的彈性規定─過苛條款:

刑法對於沒收制度設有一個彈性規定,可以因應個案作適度的調整→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這條規定,可以讓法院視個案情況,對於沒收作出適度的調整。

三、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近期立場是不會再沒收:

如果犯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了,尤其是已經付了賠償金額,法院會認為被害人的損失已獲得填補,犯嫌既已無保有犯罪所得,若再予宣告沒收,會過於嚴苛,就會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但比較有疑慮的地方在於,犯嫌雖有與被害人成立調解筆錄,但實際上還沒有完全賠償,例如約定分期賠償,如果法院沒有宣告沒收,而犯嫌事後跳票呢?

這種情況,法院認為如果犯嫌違反調解內容,被害人可以拿著調解筆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害人的權利已經獲得確保,也同樣達到沒收制度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再予沒收,使犯嫌承受過度之不利益,會過於嚴苛,因此也會援引上開法條的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47號判決參照)。

結論

沒收犯罪所得是刑法的重要原則,而如果犯嫌有機極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不論有無實際給付賠償金額,法院傾向不予宣告沒收,以免讓犯嫌承受過度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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