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對方惡意脫產的對策─假扣押

2022/01/17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為了避免債務人隱匿財產,並兩手一攤說一句「我沒錢」,法律上設計了一套方法,讓債權人可以先將對方的財產扣住不動,等到官司落幕再執行清償,這就是「假扣押」!
(圖片來源:網路)

一. 什麼是假扣押?

首先來說文解字,「假」這個字的意思是日文中「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意思是「暫時扣押」
今天若您打算打一場官司,可能是要求對方返還借款、也可能是要求對方賠償損害,但對方也不是省油的燈,已經開始要變賣名下的房地產、陸續提領存款,打算脫產,就算您這場官司大獲全勝,恐怕也拿不到半毛錢。
要避免這種悲劇,就必須考慮使用假扣押這個方式,先將對方的財產給扣住,避免對方脫產,同時也施予壓力,讓對方重視我方訴求。

二. 如何進行假扣押?

假扣押的先決條件:不論是要求對方返還借款、賠償損害,請求的是「金錢」
(一) 提出聲請狀:
聲請狀必須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法院」。
「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例如是基於借款關係,就必須寫清處雙方借款的事實經過。
「假扣押的原因」是相當重要的一點,畢竟目的如果是為了避免對方脫產,所以就必須說服法院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實務見解認為「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為限,尚包括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等,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93號裁定參照)
在個案中必須要說明以上畫底線的情況,法院才可能准許假扣押,近期法院在判斷上漸趨嚴格,所以這部分也不能草率處理,否則被駁回的機會也頗大。
(二) 相關費用:
聲請時須先繳納一筆1000元的聲請費用,如果法院准許假扣押,通常一週左右您會拿到一份書面裁定,並且會酌一筆擔保金,金額通常是「您打算要向對方請求金額的1/3」
(三) 還沒完,接著聲請假扣押執行:
收到法院准許假扣押的裁定後,接著要準備好擔保金,到法院辦理提存,辦完後還必須要再向法院聲請執行您拿到的那一份假扣押(聲請假扣押執行),這部分必須要在收到裁定後的30日內聲請(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而且會有執行費用須要繳納,金額是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
(四) 進行查封財產:
接下來的程序就像是強制執行一般,針對債務人的財產,一一去查封,使得債務人沒辦法動用存款、股票或轉賣不動產。

三. 債務人不是坐以待斃:

(一)提供反擔保金來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法院若准許假扣押,也會一併記載對方可以提供一定的金額作為擔保(即「反擔保金」),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金額通常會是「您打算要向對方請求的金額」,例如您打算向對方要求給付貨款300萬元,法院准許假扣押的話,可能酌定您要提供100萬元擔保金、對方要提供300萬元反擔保金。
(二)限期起訴:
通常假扣押會在正式起訴前發動,而對方另一項權利,是可以請法院要求您在一定的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沒有做到這點,對方是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結論

假扣押在某些情況是很強大的武器,例如將工廠內機具查封、或扣押對方薪資,將會造成極大的壓力;但如果對方原本就身無分文的情形,恐怕也不適合假扣押,因此必須依個案謹慎判斷,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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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頻道(呂昀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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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正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碩士,執業律師多年,並在國立大學擔任講師,曾辦理多件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臺北雙子星開發弊案、上市公司採購弊案等,且持續在公私立單位擔任教學工作,並有撰寫數本法律書籍,期許結合律師實務及教學經驗,分享實用生活法律資訊。[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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