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網路或電話購物(點餐)已經是生活中常見的行為,但有人總是基於惡作劇或是惡意鬧事的念頭大量下單後又棄單,其實這都已經涉及到刑事責任!
因為3C產品的發達、甚至是疫情的關係,線上消費模式已經是現在生活的重心了(可以看看相關產業的股價也一飛沖天),但也因此產生了不少亂象,最常見的就是惡意棄單的情況,也就是下單後,賣家千辛萬苦包裝、出貨,但後來買家卻無故棄單、搞消失,導致賣家付出的有形、無形成本付諸流水,這究竟有沒有法律責任呢?
先說結論:惡意棄單「不是」詐欺!
詐欺簡單來說是用詐術「把您的東西變成我的東西」,但惡意棄單的心態顯然是要讓賣家白忙一場,並不是要把東西騙到手上,因此在法律上來說,就不是詐欺。
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這就是「間接毀損罪」的規定。
惡意棄單的行為,顯然是讓賣家錯誤的將處理商品、出貨,導致賣家受有諸如運費的損失,就會成立「間接毀損罪」,實務上也確實有判刑的前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而在認定上,如果是單純一次的偶然棄單,要成罪並不容易,但如果是密集多次的棄單,成罪機會就大很多了!
另外,對於賣家的損失,買家在理論上也會有相當的賠償責任。
間接毀損罪,不是公訴罪,而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賣家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期限只要超過一秒鐘,就不能合法提告了。
合法提出告訴後,也能夠在偵查階段或第一審審判階段中撤回告訴,那麼檢察官就要作出不起訴處分、法院必須諭知不受理判決,但撤回告訴也有期限─必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因此案件如果已經進入到了二審,就不能合法撤回告訴了,法院頂多給輕判或緩刑而已。
線上消費雖然方便,但每個消費者都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是惡意棄單,很可能會面臨相關刑事、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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