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不代表是成立刑法詐欺罪,實務上這類案件如果告進地檢署,其實九成以上的機率是會被不起訴,究竟個案是不是有那一成機率可以被起訴論罪呢?這得好好分析。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道理人人都懂,但很多債務糾紛,常常被民眾一口咬定是詐欺,然後一狀告到警察局、地檢署,使得司法機關淪為討債機構,這真的會成立詐欺嗎?
結論是實務上可能高達九成以上的案件,都會被不起訴處分。
理由也很簡單,債務問題,是民事法律解決,而不是直接被冠上詐欺罪這麼沉重的刑事責任。
換個方向想想,如果債務問題動輒成立詐欺罪,三不五時公司積欠一兩期貨款,就要被移送地檢署偵辦,那麼這社會上有可能會有興盛的商業及貿易活動嗎?
這一篇我們來談談債務糾紛跟詐欺的界限。
以最基本的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來說,規定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中一個關鍵在於:「有人行使詐術」,如果雙方的交易或金錢往來是先基於其中一方故意行使詐術,那當然很可能就會成立詐欺;若非如此,就只是單純的民事責任而已。
首先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284 號刑事判決的見解:「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其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形,茍無足以認定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即故意藉此詐財之積極證據,尚不得僅以其違反債信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
以下幾個例子,讀者們應該很容易理解和詐欺沒有關係:
1. 我因為失業,且身無分文,但需要一筆醫療費用治病,於是我同事借了三萬元應急,約定一個月後還錢,但一個月後我還是沒有收入,還不起這筆錢,難道我會因此成立詐欺嗎?
2. 我把家中花瓶用一萬元賣給某位網友,網友也事先把錢匯給我了,但後來我卻發現這個花瓶是個名貴的古董,因此毀約不想賣了,難道我會因此成立詐欺嗎?
各位可以發現,不論是哪個例子,我一開始其實都是想「來真的」,只是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履行承諾,既然沒有行使詐術在先,當然不會有詐欺的問題。
上面的例子筆者稍微調整一下,結論會完全不同:
1. 我向同事訴苦我最近失業,且要花費大筆費用治病,希忘能借了三萬元應急,約定一個月後還錢,同事於是借了我這筆錢,但其實我根本沒失業、也沒有要治病,而且我也沒打算還這筆錢,我會因此成立詐欺嗎?
2. 我在網路張貼訊息要賣一個花瓶給某位網友,網友願意用一萬元購買,也事先把錢匯給我了,但其實我根本沒有這個花瓶,拿了錢我就人間蒸發,我會因此成立詐欺嗎?
以上兩個例子顯然我根本「不是要來真的」,我拿到錢都是基於行使詐術在先,很可能會成立詐欺罪。
「雙方有約定 → 一方卻沒履行」這中間的原因有很多種可能,絕非不分清紅兆白的一律認定是詐欺,否則本來是屬於民事法院要處理的案件,大量的錯跑到警察局、地檢署,不但是在浪費司法資源,也錯失解決問題的寶貴時間。
不過在個案中究竟要如何判斷是單純債務糾紛還是詐欺,簡單來說:
1. 發現對方故意提供不實資訊
2. 在過程中也再陸續提供不實資訊、或是拒絕提供資訊
3. 接著難以聯絡到對方、對方甚至避不見面
如果在個案中有以上跡象,很可能就是嚴重的詐欺犯罪,要評估是否正式提出刑事告訴。
債務糾紛絕對不等於刑事詐欺罪,在提出刑事告訴前必須先仔細釐清事實經過;相對的,莫名被提告刑事詐欺罪,也應謹慎的面對司法機關,積極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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