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生活上常見的支付工具,開出了一張支票,就有兌現的責任,但有人為了不讓支票兌現,甚至跑去謊報遺失支票來止付,這種行為,已經涉及刑事責任了!
許多人做生意,習慣用支票作為付款方式,但例如下面兩種情況,有人會選擇謊報遺失,避免支票被兌現(或許有人會想要故意讓支票跳票,但這方式會使得信用長期受到影響,可能損失更大):
1. 商人A買了一批貨,並開了一張支票,但這批貨有問題,商人A不想讓賣方兌現這張支票。
2. 商人B習慣將自己的支票簿交給夥伴使用,但雙方後來鬧不合,商人B不想再讓夥伴繼續使用支票。
但謊報遺失,其實會涉及刑法上誣告罪的刑責,以下將詳細說明!
一般而言,必須要向支票銀行申辦「掛失止付」,除此之外,還要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
「遺失票據申報書」內容是要轉請警察機關調查他人侵占遺失物之罪責。就是這個程序,導致謊報支票遺失會涉及誣告罪責!
刑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謊稱支票遺失,並濫請警察調查他人侵占遺失物之罪責,恰好就是符合本條規定。
1. 如果是「誤會」票據遺失,在法律上就不會成立誣告。
2. 誣告後如果儘早自白,可以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優惠(刑法第172條)。
3. 本條並非重罪,若犯後態度良好,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易科罰金或緩刑。
支票是社會上相當重要的支付工具,也因此謊報遺失,法律上也給予相當的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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