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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內容
|第27話|證據法則(四)證據方法-被告

前言

從之前的文章,我們一直提及有關於在刑事訴訟的進行,必須先「認定犯罪事實」,再進而適用法律做成起訴或裁判。而在認定犯罪事實上,視證據資料所體現的內容如何。「證據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以特定的方法呈現作為探求證據資料內容的調查手段,即為證據方法。而法定證據方法有五種,分別為「被告」、「證人」、「鑑定人」、「文書」及「勘驗」,分別介紹如下。

壹、被告

一、意義

所謂「被告」通常是指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已有訴訟關係時,相對於公訴人的當事人。在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進行調查時,是以「犯罪嫌疑人」作為可能犯罪之人的稱呼,而在移送至地方檢察署之後的程序(含起訴後),對於可能犯罪之人則稱為「被告」。

二、特性及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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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煙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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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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