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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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五新北地院開庭,通常等庭很正常,我很少參與刑事的案子,這件是法扶的派案,有50%的機率我的被告當事人不會來。 正在開的庭是一個詐欺案件,辯護人口才不錯,告訴人是一位年邁的老人,坐在檢察官的側面,不像是隊友的感覺(哈哈)。法官說話時,他插話了,說了一些傷心的話,操著口音立刻引起了我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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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我們從「公訴」中的「偵查」開始介紹。所謂「公訴」是指當代表國家執行犯罪追訴的檢察官知有犯罪並進行偵查後,認為被告有受有罪判決的高可能性,應向法院提起公訴,於起訴後繫屬於法院進行審判。而除了公訴外,我國刑事訴訟法還有「自訴」的制度,也就是由被害人自己提起刑事訴訟之謂,需特別注意的是提起自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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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停不下來,每個人物鮮明,讓人很想知道每個人物之間的碰撞與交流,會有什麼樣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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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許惠菁律師主持央廣【生活有辦法】,被中國關押長達五年的李明哲終於回到臺灣,節目中許律師要繼續來談談李明哲事件,並觀察兩岸關於言論入罪的法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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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辯護人」,很多民眾在遇到刑事案件時,往往第一個問題就是「要不要找律師作為辯護人」,在一般案件中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委任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但在特定的強制辯護案件類型則會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辯護。但並不是說一般案件就完全不需要委請辯護人,在每個案件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面對警察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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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犯罪事實」的發生,從被發現的那刻起,不論是因為自首、報警、告發、告訴,即開始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為了要發現真實及追訴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在程序的過程中各個重要角色在每個階段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協力讓程序可以順利推展,讓犯罪者繩之以法或者還以清白。以下我們會按著程序過程介紹每個角色的推展,讓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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