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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話|公訴|偵查(下)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前言

在上一話介紹「偵查的開端」中有提到「告訴」、「告發」、「自首」等,其意義及法律上的規定及效果各有不同,我們在本話中會詳細的介紹,讓讀者們可以了解如何運用這些制度或權利,促使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案件,實現國家社會及個人的公平正義!又在本話我們也有介紹到偵查終結時檢察官會作出的「起訴」、「不起訴」及「緩起訴」等處分,而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不服時,其救濟程序為再議之聲請,又對於再議聲請駁回處分不服時,還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等制度內容!

伍、告訴

一、告訴權人

(一)被害人
原則上,犯罪的被害人為告訴權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可以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三)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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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裁判」,所謂的「裁判」,是指「裁定」及「判決」,其裁判作成的主體為法院(指獨任制的法官及合議制的法官全體),在經過法院審理案件的事實及全卷的書狀、證據後,透過裁判的方式,將其判斷的依據、適用的法律及理由等,作成對外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司法文書。簡單說,就是用一份裁判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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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話我們介紹了證人的部分,而關於證人的定義中,關鍵在於證人在作證時所敘述的過程必須是「親見親聞」,如果不是親眼目賭或親自體驗或參與到事實發生過程的全部或一部分,那就無法成為證人。但其實還是可能有機會會到庭作證,只是不是以證人的身分作證,而是以「鑑定人」的身分到庭作證,其作證的原因並不是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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