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聊聊上一個世紀的故事-媳婦仔。
媳婦仔用台語發音才會道地:” sin-pū-á”。這個名詞反應出媳婦仔的身份,就是個物品,像是拖鞋” 淺拖仔"、椅子"í-á"這樣,可以任主人使喚分配。
媳婦仔,也就是童養媳,身份與養女不同,二者都是日據時期的戶口名簿上很常看到的狀況。養家有可能因為久未生育或是之前出生的孩子都早夭,就先收個養子或養女來改改運,期盼日後在生兒育女上能更順利。雖然現在會覺得這種想法不可思議,但那是個連生四個孩子,可能會連夭折四個孩子的年代,若收個養子、養女、媳婦仔就可以讓之後孩子順利出生及長大,為人父母者應該都不排斥試試。
而媳婦仔則是以將來要與收養人兒子結婚為目的而養入之異姓女子,在戶口名簿上會登記為「媳婦仔」。也就是比如王家為了幫兒子選好未來老婆,就收了李家剛出生的小女兒回來當媳婦仔養。媳婦仔的命運,就是看有無跟養家的兒子結婚。結了婚,媳婦仔的身份就是媳婦,比較沒有問題。
但實務上也會發生,媳婦仔收進來,後來沒有兒子配對(無頭對),這時養家可能作主將媳婦仔找個對象主婚出嫁,或是讓媳婦仔在養家招婿,繼續留在養家生活。(那就是個只論媳婦仔所有權,不論其人權的時代)
聽到這邊,你可能會懷疑,這跟法律有什麼關係嗎?
有的,進法院案例還很多,在往下看前,大家不妨內心先猜猜是什麼原因要進法院。
今天要說的故事主角阿照在民國22年(昭和8年)出生,在1歲時被陳家收養為媳婦仔,與陳家的兒子阿甲一起長大。不過在阿照17歲這年,阿甲過世了。陳家傷心之餘,也不捨得阿照再去別人家,於是主婚招贅長工阿坤與阿照結婚。
那阿照既然沒跟陳家兒子結婚,那她的的身分轉為養女嗎?還是依然是媳婦仔?
這不單是要考古歷史而已。
時隔70年後,阿照與親弟弟告上法院。因為阿照的親生父母於民國40及50年代過世時,留下了一些土地,而阿造的親弟弟排除了阿照並獨自繼承了這些土地還處分掉,阿照覺得繼承權被侵害而在民國90年間對弟弟提起了訴訟。
阿照身份若是陳家養女,就喪失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若是陳家童養媳,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就仍然存在。
簡單說,媳婦仔的身分判斷,要區分是清朝時期的收養,還是日據時代的收養。
- 清朝時期的收養媳婦仔習慣,在媳婦仔沒跟養家兒子結婚,或跟養家兒子結婚前,都算是養女。與養家兒子結婚後,就是媳婦。
- 日據時代的收養,相較清朝,就比較不一定,在沒有與養家兒子成婚的狀況,也未必會被認為是養女,要看看戶口名簿後來怎麼載、媳婦是另外出嫁?還是招贅?所生的孩子戶口名簿上的稱謂為何等等,來判斷養家與媳婦仔有沒有另成立收養合意等等。若沒有另外收養合意,就仍然是媳婦仔。
實務上常發生,養家的財產,媳婦仔的繼承權被排除,媳婦仔(或其後人)會主張她的身份已變成養女,有權繼承。
或是媳婦仔的本生家庭排除了媳婦仔的繼承權,媳婦仔主張她的身份只是媳婦仔不是養女,還是本生家庭的女兒,也要繼承。
總之,這類型的案件,就是伴隨著遺產而生。
若家裡有長輩曾當過媳婦仔,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研究看看長輩的身份後來如何演變,有沒有本來該得的遺產消失了呢?
提醒此類型的案件可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而不要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以免多繳裁判費。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