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月中接到冒稱是雄獅旅遊的詐騙電話後,上網搜尋了一下,看到刑事警察局公布,2022第二季受理解除分期付款案件,高風險賣場前五名:博客來網路書店2725件、迪卡儂477件、誠品網路書店252件、遠傳friDay購物162件以及蝦皮購物119件。
這篇文章要討論一個問題:我們提供個人資料給網路書局、電商或旅行社,結果他們好好沒有保護而外洩,有沒有法律責任?我們可以和他們請求賠償嗎?
一、網路書局、電商或旅行社有保護個資不外洩的義務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當我們申請網路書局、電商或旅行社等會員而提供我們的個人資料時,例如姓名、電話號碼等,網路書局、電商或旅行社應該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來防止該我們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或洩漏。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網路書局、電商或旅行社沒有保護好我們的個人資料,我們是可以向他們請求損害賠償的。如果網路書局、電商或旅行社不能舉證證明已盡此注意義務,就可以認為有過失。
二、請求個資外洩賠償要注意的問題
雖然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當網路書局、電商或旅行社沒有保護好我們的個人資料,我們是可以向他們請求損害賠償。不過,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時,我們會碰到舉證的問題,這部分司法實務判決有二種見解。
參考法條及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4018號民事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北小字第2161號民事判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
- 陳冠中、王凌亞,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司法新聲,第1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