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劇《金融戰爭》中,查克與溫蒂婚姻觸礁後,兩人考慮要離婚 ,但為降低對於小孩的衝擊,決定暫時分居,查克搬到外面去住,但他每週固定會回來照顧兩個小孩,成熟的大人以對小孩衝擊最小的方式來處理兩人打算結束的婚姻關係,避免小孩因雙方關係斷裂產生適應不良,經歷婚姻風暴,這段劇情確實讓我感觸良深。
畢竟,當父母處於婚姻、溝通、相處或生活問題的衝突中。雙方常常因為深陷在自身的困境和情緒之中,因而忽略了孩子要面對未知的恐懼、分離的痛苦,孩子除了可能得適應父母一方的離開外,有時可能還要被迫選邊站成為父母衝突下的三明治小孩,其所承受的痛苦常是大人們難以想像的。
離婚對於小孩一定會有影響,但如何將這個衝擊減到最小,最重要的關鍵還是在於父母離婚後,孩子能不能持續感受到父母的關愛,如果父母可以共同分擔孩子成長過程中所需的一切,讓孩子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失去雙方的愛與資源,孩子就能調適得比較好,也能快一點恢復平穩的生活。
台灣在2013年底立法院通過修正,民法第1055 條之1,在親權判定增加了「友善父母條款」,其立法之本意是父母離異之後,為了維護孩子的權益及減輕孩子心靈的傷害,更為了避免父母利用孩子而意圖左右法院的判決,更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父母雙方均應該讓孩子與未同住一方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若其中一方有阻礙或禁止孩子與他方聯繫互動的行為,將會影響監護權判定結果。
「合作探視,親情延續」才是離異父母送給孩子最好的禮物,雖然這是家事法庭的文宣與親職課程不斷在宣傳的「友善父母」的理念,但也僅止於心理層面的宣示而已,實質上對於不友善的父母方一點約束力都沒有。
就像蕨類爸爸分享的自身經驗,實務上,法官對於監護權的判定通常以「主要照顧者」、具有照顧子女的「繼續性」,認為不再任意更動子女的生活環境,以達到「最小變動」原則,也就是因此常造成打算離婚的父母,不斷上演爭奪子女的行為,甚至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居住地等以獲得與子女共同相處之機會,去符合「繼續性」、「最小變動」原則。
「友善父母」條款的增列,雖是立法者善意,但實務上,照顧方是否阻擾探視、離間孩子,舉證責任仍在無法探視的一方;但因為孩子已經被照顧方帶離與控制,探視方很難舉證。在相對少數的個案中,法院除了審酌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尚且運用「友善父母」原則,認定目前的照顧方阻擾子女與他方維繫親情,將影響子女的人格發展,照顧方的不友善不適合擔任小孩的親權人,應由他方擔任,以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確實,就我個人的體驗,前妻在離婚分居後,就積極阻撓我探視未成年子女,並灌輸未成年子女反抗、醜化、仇視我的思想,即使曾提出多次訴訟,法官也多次勸告前妻要當個友善父母,但前妻依然故我,繼續阻撓我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但令人扼腕的是,經過五年冗長的法律程序,兒子已成年,但女兒雖然仍是未成年,因為前妻對我懷有很深的成見,加上不斷對於子女的洗腦,造成每次探視女兒的過程,都是不是很順利,最後一次訴訟的訴求是希望法院改判監護權,很可惜的是,法官最後仍以「主要照顧者」、「繼續性」,以及「最小變動」原則來判決,認為這是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綜觀我自己親身經歷與其他這些不斷在家事法庭上演的劇情,離異雙方父母在監護權、探視權的爭議不斷,皆是肇因於父母將孩子視為自身財產的自私觀念。
這讓我想起紀伯倫在《先知》這本書的孩子篇裡面寫到的一段文字:
你們的孩子並不是你們的孩子。
他們是生命對自身的渴求的兒女。
他們借你們而來,卻不是因你們而來。
儘管他們在你們身邊,卻並不屬於你們。
你們可以把你們的愛給予他們,卻不能給予思想,
因為他們有自己的思想。
你們可以建造房舍蔭庇他們的身體,但不是他們的心靈,
因為他們的心靈棲息於明日之屋,即使在夢中,你們也無緣造訪。
孩子在心智尚未成熟之時,很容易受到父母價值觀的影響,但隨著他們累積的人生經歷與面對的困境,開始會去反思,為何自己的人生會有擺脫不掉的框架,讓自己陷入困境之中,他們終將會有自己的思想,想過自己的人生,我們做父母的最該做的,給予他們愛與關懷,給予適當的心理支持,而不是將自己的思想加諸於他們身上。
孩子不是父母的資產,也不是父母的工具,他們有自己的人生,華人世界裡普遍還有「養兒防老」的觀念,由於自己對於變老、生病與死亡的恐懼,或是逃避自身應該好好準備去面對這些人生必經過程的責任,讓許多父母將自己的依賴性投射到小孩身上,其實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自私。
大陸劇《以家人之名》,女主角李尖尖的爸爸李海潮,生第一胎時,妻子因難產過世,是他一生最難以釋懷的痛苦,當賀梅將兒子賀子秋託付給他後,他並不會因他是別人的小孩,就給予差別待遇,一樣視如己出,當作是自己的小孩來教養他。即使是鄰居凌和平與陳婷的小孩,因為父母時常吵架,將小孩凌宵放在樓梯間,李海潮一樣給他關懷與愛,就當作是自己的兒子一樣,讓他到家裡吃飯,叫女兒李尖尖陪他玩。
在劇中,李海潮跟孩子的互動,值得我們做父母的做一個借鏡,他了解三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相較於凌和平與陳婷對於兒子凌宵展現的父母威嚴,李海潮把孩子當作朋友,尊重他們的表達,同理他們的想法,這些相處的細節也展現在他記得每個孩子喜歡的菜色,偏好的口味,當孩子了解你在乎他時,孩子會願意與你溝通,因為孩子知道你可能懂得他心裡想要說什麼。
多年後,當賀子秋的爸爸因為另娶一個富家女而飛黃騰達之後,但兩人卻生不出小孩,因此,帶著幾千萬的現金跑來找李海潮,希望將賀子秋領養回去,但李海潮對於小孩是無條件的愛,他與賀子秋所建立的親情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他拒絕收下賀子秋爸爸的錢,至於賀子秋要不要跟他爸爸回去,他尊重賀子秋自己的決定。
李海潮對孩子的教育觀點,除了站在孩子立場思考外,更特別的是,他知道孩子也是人,有自己的性格、有自己的情緒,也能感受到大人的情緒,不是可隨意被支配的工具,更不希望被當成物品,隨著大人的意願被轉移或拋棄。
與李海潮的教育觀點對比,陳婷就像把兒子當成物品在使用,當自己情緒上來的時候,不要凌霄時就丟給李尖尖,想要凌霄時,就極盡可能地情感勒索,自私的大人並不會懂,或者說也不想懂,其實大人的情緒是會影響孩子的心理成長,伴隨著凌霄成長的心理陰影,其實就是從小回應母親陳婷的負面情緒所堆積出來的。
離婚的父母雙方,雖然彼此因為婚姻、家庭破碎所帶來的創傷,讓彼此深陷在負面能量中,進而在遇到對方時,兩個無法互相吸引的磁場,不斷地互相排斥並產生對立衝突,除非雙方能做出「最高的選擇」而不是「最有利的選擇」,才能轉化這些負面能量。
所謂「最高的選擇」是對於小孩「無私的愛」,讓小孩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也就是「友善父母」理念的出發點,而「最有利的選擇」就是把小孩當作資產或工具,因將自身自私的觀念加諸在小孩的思想中,唯有如此家事法庭才能減少層出不窮的爭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