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官裁判監護權,您沒想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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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社會對單親家庭普遍的印象都是相對負面,認為只有一個大人總是難以提供孩子最健全的照料。但每位單親父母其實都有不得已的苦衷,絕大多數會產生單親家庭的原因都是夫妻離異,雖然獨自照料孩子是相當辛苦的事,但比起繼續與不適合的配偶生活,他們都明白,趁早離開彼此對孩子和自身而言才是最好的。
但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不少當事人常常會覺得自己有「條件上的優勢」,法官會理所當然將監護權判給自己。結果卻和自己最初想的大相逕庭,但判決已經確定,想要補救又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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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依然能提供孩子最好的照料?

某些夫妻在結婚生子後,會轉變成配偶其中一方離職在家打理家務並照顧孩子的起居,賺錢責任就落在另一方身上。後來不幸面臨離婚分手時,縱使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但沒有正職工作好長一段時間,突然要回到職場會有一定難度,比起一直在外工作賺錢的對方,財富累積有著一定的難度。
這時候,很多人都會認為法官一定會覺得相對更富裕的一方,可以提供孩子更好的生活水準,就將監護權判給那方。但即便離婚了,孩子依然是兩人所生,沒得到監護權不代表完全不需要負擔孩子的責任義務,法官會視雙方經濟狀況與子女生活所需要求非監護人提供財產上的援助,以填補沒負擔的監護權。所以就算是相對較窮困者成為監護人也不要緊,因為另一方會給予金錢補貼。我們也可以由此明白,富裕與否並非決定監護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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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偷吃,還是可以當監護人?

劈腿是導致不少夫妻離婚的主因,劈腿也確實屬於觀感不佳的行為。法官在決定監護人時,依照法規也會斟酌雙親的品性。但法規並沒有提到「外遇者不能當監護人」之類的文字,我們只能說外遇可能是決定的關鍵之一,不是絕對。若一個孩子今天是父親外遇而母親會酗酒家暴,比較之下選擇不會給孩子造成生命身體危機的父親也會更適當。此外,就算其中一方品德方面完全沒問題,但性格上與孩子相處起來不愉快,法官也不見得會就這麼輕易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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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滿意監護人,也可以表示意見?

監護權並非一次定生死的決定,為了讓未成年人在良好的家庭教育與生活環境下生長,法官與社工人員會追蹤各個家庭的狀況,也會聽從孩子的意見。如果未成年人覺得目前的生活環境對自身不利,也能隨時提出並要求法官改定監護人。絕對不要以為監護權決定後就無法改變,或是以為孩子還小,沒權力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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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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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人都想離婚,算是比較幸運的狀況,只要簽字後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但如果有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想呢?不管這段婚姻最終有沒有走到盡頭,結局都無法如雙方所願。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
最高法院判例也特別強調,因為婚約沒辦法代理,所以非本人訂的婚約「自始無效」,就算後來兒女同意了父母幫自己訂的親事,那也應該當成「新婚約」。婚約不適用民法第170條規定。
在民國87年修法時,就將這個法條刪除了。所以目前的法規並沒有限制通姦人與相姦者不能結婚。即便是被判刑確定也一樣,所有人的婚姻自由都應該受到保護。
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
通姦除罪前,有不少受害配偶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這樣的確很方便,還可以省下一筆民事的裁判費。但像通姦罪這種比較簡單的案子,通常都是由刑事庭法官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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