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

2023/02/23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人在社會中的個體權利和自由
我一直認爲自由是一種很奇特的人類權利,除非你願意不干涉他人的自由,否則你就沒可能保障自己的自由。
自由永遠都是權利和責任的結合體,與之相反的應該叫“混沌狀態”,或者“無政府狀態”,就是沒有規矩的世界,那裏沒有權利和特權(注:此二者的區別請參閲我的文章《論人權》),有的只是弱肉强食、强者欺凌弱者。在動物世界裏,這種狀態也被稱爲“叢林法則”(The law of the jungle)
換一個説法,所有崇尚自由的人士,一定能夠同時意識到其他人也應該享有和你相同的自由,然後自願限制自己的“傷害別人”的自由。這是所有人類能享受自由的前提,否則,生存、自由和私有財產這三種基本人權都得不到保障。
對於有信仰的人來説,造物主早已為人類留下了關於他人權利的一些行爲指導。在摩西十誡之中,這樣的行爲指導有6條,其措辭結構都是:“汝不可……”。只有限制了人類的傷害別人的行爲,每一個人類個體才可以無憂的享受自由。
同樣,在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中,也對政府使用了類似的措辭結構,比如:國會不能通過……的法律……。這比十誡更爲重要,因爲限制政府權力,能夠更好的保障個體權利。
“同等權利”這個概念非常重要,撰寫《憲法》的美國先賢們意識到了這一點。因爲在一個君主制國家,某些個體比其他公民享有更多的權利,只是因爲他們是王公貴族的一分子,而普通百姓卻經常被他們剝奪掉某些權利。美國的建國者在組成政府的時候,就堅信他們不能讓這種情況在新的國度再次發生。這才有了這樣的理念: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都在生存、自由和私有財產這些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
但現在的許多西方政客,明顯曲解了“同等權利”這個概念。他們濫用政府權力制定各種法律,强行讓每個人在所有方面都“平等”。這其實是對人性的扭曲,因而造成了許多悲劇。下面我來展開論述這一觀點。
如果有個人獨居在某處,假設除了安全的環境之外沒有其他人。此人根本無需考慮政府這個勞什子,不會有人來掠奪他的生命、口糧或其它財產,他不需要保護自己的權利。但如果又來了一個人,或乾脆來了一群人,保護自己的權利這件事就產生了。每個人都有生存、自由和私有財產這些人權,每個人也必須認識到其他人也有相同的人權,所以不能去侵犯別人的這些權利。儘管每個人都有能力去侵犯別人,但關鍵問題是我有沒有“權力”去這麽做呢?
這是縈繞在很多人心頭的問題,一點也不奇怪,人性使然。這個疑問因此產生了另一種人權,就是“自我保護”(Self defense)的權利,這種權利人皆有之。試想一下,如果一群人把自己“自我保護”的權利集中在一起,就變成了更强大的防衛力量,就可以抵禦另一群人可能的侵犯。個體的自我保護權利,加在一起形成的集體自我保護權利,其實就是——政府。你可能覺得這個定義有點過家家的味道,但它就是支撐政府這個概念的底層邏輯。
所以政府的權力實際上是每一個公民賦予它的,而且公民賦予政府的權力是公民本來就已經擁有的權利。我本來就可以保護自己的,但我和其他人一起把自我保護的權利加在一起賦予了我們自己成立的政府。
因此,人民能且只能賦予政府他們本身已經擁有的權利。我們自己都沒有的權利是不可能讓政府享有的。
我知道有人會覺得有點繞。我們來把它轉化為一個簡單的經濟問題吧。首先是這樣兩個假設:
  1. 每個人維持生存的消耗是相同的;
  2. 每個人的生產能力是不同的。
假設1只是一個簡化的概念,我們當然知道在實際生活中每個人的飯量都不一樣,但這個假設也沒問題。比如你去買鷄排飯,你前面是個嬌小的女士,而後面是個兩倍於你的壯漢。你們三個人的飯量顯然不一樣,但買同樣一份炸雞排老闆肯定會給出相同的份量。所以爲了有效的討論問題,就假設每個人的生存消耗相同好了。
而假設2就不能這樣簡化。還是前面的例子,把相同的生產資料交給你、嬌小的女士還有那位壯漢,在相同時間内你們的生產成果絕對不一樣。推而廣之,年輕的、活力充沛的、勞動技能熟練的人,肯定比年老的、懶惰的、不會幹活的人生產效率更高。
如果每個人的消耗相同,而產出不相同,一定會有人消耗的比自己生產的多,另一些人生產的比自己消耗的多,對不對?
假設在一個封閉環境中,比如一個島上,有一個7人組成的群體,不會有外界的因素干擾到他們。我們用字母A-G來代表這些人,他們的生產和消耗是這樣的。
圖1
在圖1所示的經濟體中,A、B和C的生產大於自己的消耗,D、E和F消耗大於自己的生產。G則是完全依賴於島上其他人的勞作才能生存。我們假設他是因爲殘疾才會這樣的。同時也假設其他人全部都用盡了全力。生產成果也沒有哪怕一丟丟的浪費。
在這個模型中,生產大於消耗的人會有“盈餘”,也可以稱爲“財富”。消耗大於生產的人則產生了“赤字”,如圖2所示。
圖2
你是不是有注意到在這個模型中,D、E、F和G要在不同程度上依靠其他人才能生存下去。其中G最慘,完全依賴他人,如果其他人都走了,他立即就會餓死。
好了,現在我要進行靈魂拷問了。在這樣一個社會中,請問G是否有權利在其他人自願離開這個島時阻止他們呢?按理説他是有生存權利的,對不對?這個問題換個問法就是,請問G是否有權利强迫其他人進行生產以維持他的生存呢?不要認爲這個問題很無理,事實上在當前的世界中,有很多政府都規定,G既有權利讓其他人留下來,又有權利要求他們為自己的生存而生產。
另一個問題就是,D、E、F和G這些人,是否有權利享受A、B和C的生產盈餘呢?你一定知道的,很多政府都認爲他們確實有這樣的權利,認爲它們的其中一項職能就是把社會生產的盈餘再分配以滿足個體的需求。我會在《論政府》一文中進行詳細的剖析。
那麽問題來了,那些信奉“私有財產是基本人權”的人當然反對由政府來支配生產盈餘的再分配。我生產出來的當然屬於我。可是G怎麽辦呢?他不是不想生產而是沒有能力,但他也有生存的基本權利。這群人現在有一個分歧:生產盈餘究竟是否屬於其生產者?如何分配生產盈餘才能對大家都有好處?
於是D、E、F和G就向A、B和C提出,你們能否自願獻出生產盈餘?後者3人毫不猶豫的拒絕了。如果是這樣,前者4人還能拿到這些盈餘嗎?若“私有財產”是基本人權,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除此之外我還有一系列的問題。私有財產權是否包括保護這些財產不被他人暴力掠奪的權利呢?個人是否有權利保護自己的財產不被另一個人掠奪呢?如果掠奪者是一群人呢?如果被掠奪者是一群人呢?我並沒有在説廢話,這些情形都在現實世界中真實存在。
現在D、E、F和G知道不能暴力掠奪那些盈餘了,於是他們采取了另一種策略。他們召集了一次全員會議,7個人一起討論了盈餘的處理問題並同意采取投票的方法,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如何進行分配。然後,D、E、F和G投票贊同平均分配盈餘,而A、B和C投了反對票。我的問題是,多數人是否有權利通過投票掠奪少數人的財產呢?每人一票表達意見的制度看起來讓每個人都有“同等權利”不是嗎?好像很平等的樣子。
上面所説的這次會議也是政府的一種形式吧?多數人做的決定就一定是正確的嗎?只要多數人同意,政府就應該實施他們的決定嗎?這樣一來少數人的權利如何保障呢?他們還有任何權利嗎?
多數人投票來掠奪少數人的財產這樣一種行爲,很不幸,它被稱爲——民主!在這種情況下我更喜歡把它稱爲“多數人的暴政”。
A、B和C顯然對這種結果很不滿意,因此他們決定,在下一個生產季節他們只生產夠自己消耗的量。請問他們有權利這樣做嗎?在其他人仍然按能力生產的情況下,模型就變成了圖3的樣子。
圖3
整體的生產成果從從3,500降到了2,450,每個人能消耗的量就降到了350。請問多數人是否有權利强迫少數人提高生產效率以確保生產總量和上一年持平呢?即使他們有權這樣做,少數人在不情願中的生產質量是否能達到多數人的預期呢?
最後,多數人是否有權利强迫想要離開的A、B和C留在工作崗位上呢?多數人能不能在島上建起一座高墻來防止A、B和C逃走呢?應該用什麽方式來激勵他們生產呢?是用政府(恐懼)還是市場(利潤)?我的觀點很明確,必須是、也只能是市場!每個人都應該有權利生產出盈餘並通過持有和交易的自由來使自己的生活變的更好。
上面這個簡單的經濟模型可以説明很多問題。在共產集權的中國大陸,政府的理念就是社會生產的所有成果都歸政府(整個社會)所有。但是當權者半遮半掩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讓一部分人產生了幻覺,就好像自己能夠擁有自己的生產盈餘。事實證明,中國的民營企業遠比國有企業的生產效率高。除了腐敗問題之外,能自由支配自己的生產盈餘無疑會極大的刺激個人和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國營企業根本不在乎是否有盈餘,反正有盈餘也會被拿走,有赤字也不用自己負責。所以中國過去幾十年的改革開放所產生的財富,和政府的領導並沒有什麽關係。政府只要不壓制個人和企業的權利就是做了天大的好事了。
可是即使是在所謂自由民主的當代西方,有不少政府也會巧立名目來剝奪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比如對高收入進行特別課稅、制定最低和最高工資標準等等。美國的凱恩斯學派經濟學家约翰·加尔布雷斯(John Galbraith)就曾經提出過一個理論,規定生產綫工人和工廠高管之間的年薪差距不得超過5倍。但他無法回答兩個問題。一個是如果高管由於自己稀缺的行業管理經驗而對薪酬不滿意,轉而跳槽去別的國家,政府要怎麽留住人才?是制定法律禁止他們離開嗎?第二個是如果由於認爲薪酬太低,沒有人願意應聘那個重要的高管崗位,從而造成企業生產和國家稅收問題,政府又該怎麽辦呢?
當然,我也很關注上面這個經濟模型中G的境遇,他無法通過勞動來維持生計,那麽社會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總體來説,還是應該從“生產盈餘”的再分配來入手。其實只有兩種方法:
  1. 自願分享——慈善;
  2. 强制分享——福利。
假設一家慈善機構對你説,你今年捐的可不夠啊,根據計算我們要救濟的人比上一年多了20%。所以我們決定從你賬戶裏多划走一些錢。這叫什麽?這叫搶劫!委屈的你能找誰呢?當然是政府啊!政府的職能就是對侵犯公民人權的行爲進行阻止和糾正。可如果是政府强制你分享生產盈餘的話呢,那就美其名曰——社會福利制度。
在上面那個經濟模型中,如果A—G是國家的話,多數派的國家通過暴力手段掠奪少數派國家的生產盈餘的行爲叫什麽?叫——戰爭。個人有權利自我保護,由個人組成的國家亦有集體自我保護的權利。一旦國家政府形成,它就有權利雇傭個體來參與國家的自我保護,這些個體稱爲士兵。國家雇傭士兵來自我保護,與個人雇傭保鏢來自我保護從本質上說沒有區別。
我在前面講了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制度。我們應該清楚的認識到,問題的關鍵并不是誰對誰錯,而是什麽是對什麽是錯。因爲民主之下的大多數將永遠正確,他們投票決定自己是正確的。這是很要不得的事情。我前面還説過一句話,人民不可能把自己都沒有的權利賦予政府,政府的任何權利都是每個公民都已經擁有的。那“多數人永遠正確的權利”究竟是誰賦予的呢?個人若沒有這個權利,政府便沒有,那即便是多數人投了票,他們也還是沒有。
試想一下,摩西十誡中有一條:汝不可偷盜。我們能不能這樣修改?
  • 汝不可偷盜,除非多數人投票說汝可以。
  • 汝不可偷盜,除非汝之鄰居財產比你多。
摩西看到這個,大概率會氣的從墳墓中坐起來。所以無論動機是什麽,掠奪他人的財產都叫偷盜,無論是個人還是打著政府旗號的群體,這麽做都是犯罪。
然而還是有政府將掠奪合法化,遠的有英國政府頒發給海盜的私掠許可證,近的有共產主義集權的國有化運動,以及社會主義化的歐洲政府的高稅收政策。
純粹民主化的政府,遲早都會摧毀自由和文明,就是這個道理。人們發現,只要一個政策能得到多數人的支持就能夠得以實施。人性中最卑劣的一面將在爭奪多數人的鬥爭中發揮的淋漓盡致。陰謀獨裁者如果想要在自由國家發動一場革命,他只需要把少數服從多數這個神器應用到極緻就好了,希特勒就是這麽做的。
如果連民主都無法帶給我們自由,那還有什麽制度有可能做到嗎?
有!一個能在服從多數人意志的同時也能保障少數人權利的制度。
歡迎轉載,敬請注明出處,不勝感激!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右翼齋
    右翼齋
    存正念,行正事,是爲右翼。翻譯、整理、撰寫非主流的歷史類文章。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