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 │ 《法高哲》#18 無政府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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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閱讀心得記錄,有很多個人想法。

/////////

社會是否應該限制國家的力量?

→ 國家的公正性在於國家對社會的獨立性。

這句話在講,如果國家在制定政策可以不受利益集團或外部勢力的影響,有可能確保公正和平等。

1. 組織構成取決於社會條件

孟德斯鳩 - 政府類型取決於社會型態

《論法的精神》

一般來說,法律之所以能支配地球上的所有人,依靠的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與民事法只是 (這種) 人類理性在面對個別情況的運用。法律應該是為該國的人民而制定,為適用於該國國民而存在。若這些法也適用於另一國,那純屬湊巧。無論這法律是構成政府的政治法,或是維繫其體制的民事法,都應該符合被建立或是想被建立的政府的性質與原則。這些法律也應該與國家的自然狀態相關,與氣候的寒冷、炎熱或溫和,與土壤品質、環境、面積大小,與人民從事農耕、打獵或放牧等生活方式息息相關。法律必須考量人民的信仰、習性、財富、人口、貿易、風俗與舉止態度等,與憲政體制所能容扔的自由程度相呼應。

Q:為什麼不能想像一步適用於所有民族的理想憲法?

文中提到,不同國家有不同信仰、習性、財富、人口、貿易、風俗與舉止態度等,所以不同國家甚至地區,法律都會不一樣。比如放牧民族和農耕民族,這兩種人民的生活方式完全不一樣,很難制定一個所有民族都適用的〝理想憲法〞。

-

約翰‧洛克 - 國家沒有權力剝奪任何人的自然權利

《論寬容書簡》

在我看來,國家是由人們組成的社會,人們組成這社會,只是為了要建立、維護並增進公民利益。
我所說的「公民利益」是指生命、自由、身體健康,以及身外之財如金錢、土地、房屋、建物等這類事物。
行政官員的職責是,藉由公正無私的執行平等的法律,保障所有人,尤其他的每個人民,都能正當擁有生命中的所有事物。假設有人意外違反這些維護財產所有權的公共法律,他的魯莽輕率不須因為害怕懲罰而有所節制。這些懲罰包括剝奪其部分或全部財產或公民權益,這些他原本能夠且應該享有的權利。[…]
基督宗教徒之所以引發宗教爭執和戰爭,並不是因為那些難以避免的多元意見,而是因為他們不願意寬容。教會領袖受到貪婪與無止境地想要統治他人的慾望所驅使,利用君主的野心與人云亦云民眾的迷信心理,以此煽動他們去反對些意見與教會相反的人,跟他們說要剝奪主張宗教分立與視為異端之人的財產,並完全消滅這些人,此舉違背了福音書與基督徒慈愛的訓示。他們因而將教會與國家這兩總截然不同的事物混淆在一起。

Q:洛克如何證明國家一方面有權處罰並奪取公民的財產,另一方面又認為沒有任何機構 (國家或教會) 有權利以宗教理由懲罰任何人?

國家是為了要建立、維護並增進公民利益。行政官員的職責是,藉由公正無私的執行平等的法律,保障所有人民都能正當擁有生命中的所有事物。假設有人違法公共法律,國家則有權剝奪其部分或全部財產或公民權益。

如果是因為貪婪或想統治他人的慾望,利用君主的的野心與人云亦云民眾的迷信心理,引發爭執或戰爭,這種則沒有權利或理由懲罰任何人。

-

我的想法

一開始講到有甚麼樣的人民,就有甚麼樣的國家。比如放牧民族會有放牧民族的法律,或各個國家法律都不一樣等。

但孟德斯鳩也提到「若這些法也適用於另一國,那純屬湊巧。」我就有點不太明白,純屬湊巧是甚麼意思?

比如各國有相同或相似的法律,但這法律不一定適用於其他國家,只適用該國家。某方面好像合理,因為各個國家的文化、價值觀、社會結構、環境等等都不一樣,所以就算不同國家有相同法律,也不適用其他國家。比如各個國家都有的自由言論法、婚姻法、勞工法、環境法規等,這些法看起來相同,實際詳細規則、規範等都不相同。

後面在講國家為什麼有權剝奪人的權利。因為國家是要建立、維護並增進公民利益。也提到貪婪或個人私慾等,則沒有任何權利或理由利用國家的權力對人民做任何事。


2. 公民不服從

→ 在具有正當性的國家中,整個社會都擁有對國家的約束力。

羅爾斯 - 在民主國家中的公民不服從

《正義論》

既然我假定了,一個近乎正義狀態的國家必須是民主政體,那麼這個理論所關切的是,對於正當建立的民主權威而言,公民不服從所扮演的角色與其適切性。這個理論並不適用於民主以外的政體,除非是特例,否則也不適用於其他形式的異議或反抗 […] 對我而言,公民不服從的問題,只有在當公民或多或少肯認即接受憲法正當性的民主國家中才會發生。其難處就在於義務之間的衝突。面對捍衛公民自由權與對抗不正義的義務時,服從多數派所制定的法律 (或多數派所) 的義務,何時不再具有約束力?這個問題涉及了多數統治的本質與界限。因此公民不服從的問題,是所有民主道德基礎理論的關鍵測試。

Q:你能舉出幾個因義務衝突,而引發公民不服從的例子嗎?

台灣的太陽花學運、2020-2022年泰國示威、白俄羅斯的拖鞋革命、法國大罷工等等。

Q:如何區分「公民不服從」與只是「不服從法律」兩種行為?

本書在此章節一開始有提到「當一個行動不僅是捍衛個別利益,而是為了更高的權益,這就是捍衛民主的行動,也是捍衛正義的行動」。所以就看意圖是個人還是群體吧。

-

我的想法

這邊講的「公民不服從」有兩個面向,一個是面對亂搞的政府,比如制定不平等法規、濫用公權力等,公民可以「不服從」,然後發動示威抗議。另一個就單純的「我不想服從」,完全是以自我為中心「因為我覺得麻煩,所以不想服從」之類的理由。

引用《正義論》的內容後面提到有趣的概念。

在民主國家中,少數是否就是完全的服從多數?何時可以不再遵守多數所制定的規則?因個人需求或選擇的自由,是否就可以〝不服從〞?

這好像就講到前面的「我不想服從」這個面向?因為那是多數派所制定的規則,但我可能屬於少數派,我的需求不被重視,所以感到不滿,然後就〝不服從〞。

關於這點,過去我覺得就真的是少數服從多數,少數沒有任何話語權。但現在的社會好像有比較重視少數派的意見,像現在有各式各樣的設施會針對行動不方便的人的設計。或現在也提倡「溝通」這個觀念。透過溝通來理解所有人的想法,來制定或設計一個盡量符合所有人需求的東西。


3. 國家是否無用?

→ 無政府主義者:國家收稅以及擁有警察、軍隊的正當性,是有爭議的。

穆瑞‧羅斯巴德 - 國家危害到個人自由

對羅斯巴德而言,一些個體就足以扛起國家的主要功能。

《自由的倫理》

如果生活在社會中的所有人 (除了少數被認定為罪犯的人,如盜竊者與銀行「搶匪」) 都是透過自己選擇的方式獲取收入,無論是出售貨品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或是收到自願的贈與 (遺產與繼承等),只有國家政治人物是透過強制的方式獲得收入,也就是以可怕的懲罰威脅來保障收入,那麼,這種「暴力」稱為「稅收」,在規範還未正常化的時代,則稱為「黃金」。稅收是一種偷竊。

Q:對羅斯巴德來說,個人自己賺的錢不是「偷的」,跟國家用「強制的方式」取得收入不同,為什麼?

「自己選擇的方式、自願贈與」和「強制的方式獲得」。

-

我的想法

「無政府主義」主張消除或最小化政府的存在,追求社會的自由、平等和個人自主,並主張以合作、互助和分散的方式組織社會。簡單來說就是所有人都有「自己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共識吧。

恩..有點無法想像這種政府型態的存在..。


「社會是否應該限制國家的力量?」總結

國家並非個人、團體、組織的利益製造工具,國家是要建立、維護並增進公民利益。所以為了增進自己國家的公民利益,會制定符合該國家人民的法律規範等。但每個人的訴求不同,這時候就算相關規則是透過民主的方式制定出來,還是會有人權益受損,所以如果是為了更高的權益,就可以考慮「不服從國家」,如用社會運動的方式來表達訴求,當然我是覺得還是先尋求正常管道拉,會需要弄到社會運動…應該是後面了吧。

所以社會是否應該限制國家的力量?第一個是要看國家現況如何,是否為正當的存在,是否是為了該國人民而制定相關法規,如果不是,或有人權益因此受損,那我覺得是的,國家的力量應該被限制,直到能夠確保人民利益。

而最後「無政府主義」,因為這主義主張就算沒有政府,人們也可以很好的互相合作,讓社會正常運作。我覺得現階段應該是無法,比如警察、軍人、社會資源分配、建設公共設施等,這些都需要國家的權力來動員。

這邊做一個假設,如果警察不是政府組織,而是私人企業,且它的目標和功能也跟原本的警察一樣,這私人企業的警察,還會像政府組織的警察一樣嗎?應該說屬於政府的警察跟私人企業的警察,有什麼不一樣?這是否是現在的保全公司或傭兵團呢?

h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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