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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雅克‧盧俊 -《社會契約論》
以下為我個人紀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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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制主要問題是一個主人和一群奴役聚集在一起,他們之間沒有共同利益、沒有政治體。他的利益與別人全然不相干,永遠只是個人私益。若他遭受滅亡,他的帝國也會隨之分裂而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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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人類在自然狀態的某個時刻,出現了危害自身安全的障礙,這障礙無法用個人力量或能力超越,如果不改變生活方式,就可能滅亡。所以把大家的力量聚集起來,在同一個動力的推動下一致行動,才能戰勝阻礙。
但每個人的力量與自由是自我保存的主要手段,要如何加入集體,又不損害也不忽略自己應有的照顧?
「找到一種結合的形式,能用一切共同的力量捍衛並保護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產,而透過這種形式的結合,個人與全體結合,卻只是服從於他自己,並如同往常一樣自由。」
上面那句主要在表達,在社會中建立一種組織或制度,使人們可以合作並共同生活。社會或政府通過法律和制度來實現個體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且個人參與社會結合,他們仍然享有自由、保留獨立性。不會被政府或社會限制他們的基本自由。
恩..,盧俊這邊講的「社會契約」並不是真的有一個實體的契約,而是社會中的一個共識。人們在一個自然狀態下,通過某種形式的協議或共識,創建組織或政府來維持權益或利益。儘管這個條約從來沒有正式宣告,卻是普世皆同,四處都受到默認與公認。一旦這契約被破壞,人們就重新恢復原有的權力,取回他之前因約定而放棄的天生自由。
這個契約用一句話總結「每位結合者將自身的一切權利都讓渡給整個共同體」。第一,每個人都將自有的一切都奉獻出來,這樣所有人都相等。第二,權利讓渡毫不保留,因為如果有人保留某些權利,就會變成一人大於其他人,最終就會變成暴虐或無效。最後,每個人是向全體奉獻自己,不是交給某個人。因為每個人都從另一個人那邊,同樣獲得自己讓出的權利,因此每個人可獲得他失去的等價物,以及獲得保護自己所有的更大力量。
這共同體是道德與集體的共同體,每位締約者不再是單獨的個人,而是有共同的「自我」。這公共人格,以前稱作「城邦」,現在稱為「共和國」或是「政治體」,當它是被動時,其成員稱之為「國家」;處於主動時,則稱「主權者」,當與其他同類相比較時,人們稱它為「政權」。
「被動」指公共人格作為一個整體的存在或運行,比如國家的人口、領土、資源等都是被動屬性。「主動」指公共人格的統治者正在行使權力,採取政治行動,制定政策,管理事務等,如國家的政府、軍隊、外交等都是主動屬性。「比較」指將一個政治實體和另一個政治實體進行比較,如將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和其他國家比較。
而這個共同體的結合者則稱之為「人民」,當是主權的參與者,則稱為「公民」;服從國家法律則稱為「臣民」。
這邊我覺得用英文來表達會更能理解它的意思:「人民 People」指國家或政治實體的人口;「公民 Citizens」指特殊的法律與政治地位,比如公民擁有投票權,可影響政府政策等;「臣民 Subjects」指一定程度的服從,遵守法律和規定,確保社會秩序和政府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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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將自身的主權交給一個「組織」,他們也都身為其組織中的一員。」這邊在講組織內的所有人都是互相關聯的。
當主權者制定或宣布一個公共決議時,這個決議具有強制力,公民必須服從主權者的決議。不能隨意提出反對性的要求、個人特定利益,然後就希望改變,必須是透過政治或法定程序討論和改變。主權者也不能為自己設立法律或規則,如通過法令來豁免自己不受法律的制約等,這就違反了共同體的本性。
所以當這個共同體其中一位成員受到侵犯,所有成員都會受到影響。因此,義務與利益迫使人們互相幫助。且書中指出,主權者自己就是共同體的一員,其權力不需要對臣民做任何保證,因為危害共同體就是危害自己。
但臣民對主權者關係並不是如此,要政府維持穩定的秩序,如果臣民不認可或不效忠,政府會面臨困難,所以主權者的合法性依賴人民的同意與支持。
在共同體中,每個人都是一個特別的意志,對某些人而言,個人利益不同於公共利益,有可能會將公共行動 (如義務) 視為無償的貢獻,甚至不做這公共行動。他將國家視為一個抽象的概念,而忽略了國家是由個體所組成,於是只享受公民的權利,而不去承擔身為臣民的責任。
為了不讓社會契約只是徒具虛文,任何拒絕服從普遍意志的人,整個共同體必須要「強制」他服從。盧梭認為,如果沒有強制條件,社會契約就會失去效力,導致社會的混亂和權力的濫用。
這邊的「強制」和「普遍意志」,某方面可以解讀為法律,用法律來規範人們,讓每個人遵守法律下也能夠〝自由〞。但盧梭的「強制」和「普遍意志」,是大家共有的一個集體意志,跟法律不太一樣。
Q:君主制難道不能是正義的嗎?
君主制最大問題是君主和人民 (奴隸) 沒有共同利益,如果用書中給的方向來解釋就不存在正義。共同利益紙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發展、社會公正等。而君主制一般來說只關心自己的統治權力、榮華富貴等。
Q:你是否跟盧梭一樣,認為共和國不能侵犯公民的權利?
我覺得重點是「侵犯」這兩個字。
不管用什麼樣的理由,如果已經到侵犯,那就不是「共和國」了。
但這只是理想上的共和國,究竟能不能侵犯、可以侵犯多少等等..我覺得現實情況很複雜..。
Q:多數人贊成,一定是公正的嗎?難道不該反過來尊重少數的權利?
如果一定要選擇,我覺得是先解決多數人的問題,然後再解決少數人的問題。因為多數人…人數較多,可以一次解決很多人的問題,而且如果發生了什麼事…整體情況會很不穩。而這樣公不公正…,如果完全不關注少數人的權利,那就真的不公正了。
我的想法
盧梭講的「社會契約」,並不是有一個實際的〝契約〞需要簽名或能夠實際看到,而是大家共有的一個集體意志。簡單來說有點像「道德觀」,每個人都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並不是因為法律規定,而是每個人的道德觀,或集體意志的規範。
而這邊會引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我覺得兩個原因,一個是社會契約跟法律很相似,都是所有人普遍認同,也都是所有人都需要遵守。另一個是,現實只有概念的規範是不夠的,還是需要像法律一樣,有實體規範條文,才能真的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
書中這邊引用《社會契約論》大概三個章節,所以如果想真的理解盧梭的社會契約究竟再講什麼,還是要整本書看完..。因為我發現哲學好像不太能只看一部分,尤其是哲學家寫的東西。他們很喜歡給一個大題目,然後在這個大題目下解釋各式各樣的細節,所以當只是看一部分,可能會對主題一知半解。
雖然是這樣說,《法國高中生哲學讀本》這本書引用了很多部分哲學書的內容,而我對於這本書要講的內容並不會不了解。
恩…我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