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台北市松山高中學生,因未依學校規定填寫外食單,而被校方處罰在校門口舉牌,被學權團體批評猶如古代的洗門風,教育部對此做出校方不當管教,將督導改善。
其實近年許多親職專家都建議用鼓勵的正向管教,來取代體罰、怒罵、威脅或羞辱等管教方式,以培養孩子健全的人格。但實務上家長對於管教、體罰卻很難分辨界線,甚至對學校或導師的管教的方式產生認知差距,造成許多校安問題。
依照教育部所公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何謂「管教」、「處罰」、「體罰」這些專有名詞,在第4點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一、所謂「管教」,指教師依照第10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二、所謂「處罰」,指教師在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處罰的態樣可以分為:(1)合法妥當的處置;(2)違法或不當之處置。其中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三、所謂「體罰」,指教師在教育過程中,親自或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身體採取特定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上受到侵害之行為。
曾擔任國中及國小家長會會長,並具有親師溝通豐富經驗的楊律師表示,依照前開注意事項規定,對「適當正向管教措施」、「違法處罰措施」其實都有例示的規定,舉例來說:打手心、交互蹲跳、蛙跳等處罰,都是屬於違法的處罰。
校園中常容易發生爭議的是,某項處罰措施並未嚴重到「違法處罰」的程度,但究竟構成「體罰」或僅構成「不當處罰」,此時就要從行為動機及目的、過程中是否採取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審酌個別學生的不同情狀來認定。
那麼老師究竟能否叫孩子罰站呢?依照「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13點規定,一般的管教措施老師得採取要求站立反省,但限制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若教師處罰學生罰站的時間每次超過一堂課,或每日「累計」超過兩小時, 就屬於違法處罰的體罰。
楊律師以過來人經驗分享,老師與家長對於孩子的管教措施尺度,關鍵在於:親師間對此項措施的目的,是否有「共同認知」及「互相信任」,惟有維持親師生間互信且良善的溝通,才能為孩子創造優質的學習環境。
文章提供:楊欽傑(J&F 冠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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