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在房仲簽約中心簽下買賣契約時,以為己經搞定房事,沒想到這是一連串的惡夢。」客戶李先生在事務所娓娓道來,今年初他把投資的小套房出售,買方自簽約後,尚未交屋之前,開始挑剔房子漏水。
因為房屋長期出租,李先生自己也沒住過,對屋況不熟悉,「但既然漏水,就請房仲介紹師傅,把房屋修繕。」李先生說,自己也擔心日後交屋糾紛,還特別確認漏水師傅提供一年保固,但沒想到買方知道現況漏水,就發律師函要求百萬的賠償金。
在交易過戶過程,雙方透過房仲協商,李先生委曲地說,自已除了將漏水修繕完成,甚至同意減少價金,但買方堅持要求「不符比例原則」的賠償,「其實若買方覺得漏水房子不喜歡,過程中也可以解約。」
雙方在最後一次撥尾款前再度協商,當天買方簽下點交同意書,房仲隔天自履保專戶撥款,但李生生自此開始陸續收到刑事及民事訴訟通知,這當中雙方也曾在區公所進行調解,但買方的和解金額一變再變,以致和解破局,同時要求精神賠償,「金額更是漫天喊價」。
雖然明知自己有理站得住腳,但李先生為此必須跑警察局及法院,對工作造成不少困擾,多少也影響心情。
近年買賣房屋的交易糾紛中,房屋漏水占最大宗,在交易過程中,避免糾紛的方法建議採取以下的方式:
一、 保留證據:以此案為例,賣方除了漏水修繕拍照存證,保留修繕匯款憑證,並提供漏水工程公司的保固證明。
二、 和解優於訴訟:一般漏水修繕工程小則數萬元,多則10幾萬元,若是走法律途徑實在勞民又傷財,浪費司法資源。建議在協商過程中,尋找第三方協助。
至於買方一再請求精神賠償是否於法有據呢?所謂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的財物損失,仍可向對方請求負擔相當金額的賠償。
民法規定可以請求精神賠償有三種情形:
(1)侵害人格權的精神賠償;
(2)有致人於死的親屬精神賠償;
(3)因婚姻、婚約消滅的精神賠償。
買到漏水屋在法律上是可以請求瑕疵擔保責任,但是無法請求精神賠償的,這一點讀者不可不知。
文章提供:楊欽傑律師(J&F冠律國際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