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校園發生家長要求孩子在老師上課期間偷錄音及錄影,事件發生後,已驚動學校及家長會介入。家長用「這是基於保護孩子」為理由,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持續錄音錄影數個月,而當授課老師發現被自己被錄影時,內心感到十分不被尊重之外,說不生氣是自欺欺人;還有位班導還因「不被家長信任」而挫折,造成親師關係瞬間降到冰點,影響班級經營氛圍。
學生究竟能否在未告知老師的情況下,在上課期間偷偷錄影呢?關於這一點,我想從兩方面探討:
第一、 對課程內容錄音或錄影:
我認為,授課教師的課程內容,屬於教師的著作權,錄影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行為,「學生未經教師同意的錄影行為」,已構成侵害教師的著作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的規定。
第二、 對非課程內容錄音或錄影:
我認為,這一點法律上會涉及肖像權。因為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未經他人同意擅自錄影,可能會涉及侵害被錄影之人的肖像權,除了有民事責任,也有刑事責任。
然而,實務上有很多家長會用「錄影是基於保護孩子」的立場,這一點在法律上雖有例外。但是,若主張為了自我保護,或訴訟上舉證之必要,而請孩子在課堂進行錄音及錄影的蒐證,必須建立在「有保護的必要性」以及「比例原則」的前提下,才可以主張免責。
每個校園發生的親師問題,必然已經存在許多前提,背景更是不盡相同,根本之道仍親 師間要維適當的溝通管道。
簡單總結,上課期間未經教師同意進行的長期間錄影,在沒有法律免責條款保護的必要性時,會有違法之虞,而有下列的法律責任:
(一) 重製行為違反著作權法;
(二) 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三) 妨害秘密的刑事責任。
作為一位長期關心校園事件的律師,期待建立校園良善的學習環境,我認為,好的校園學習環境,必須由親師生三方共同的努力,彼此缺一不可。除了親師生間應以互信、尊重的對待方式,而非猜忌與質疑;若親師生間發生意見歧異,建議以直接的對話和雙向溝通方式來取得共識,若以上課錄影的方式來處理問題,絕非解決的良方,此舉不但破壞彼此間的互信,更會造成進一步違法的問題。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第5項: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0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第 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文章提供:楊欽傑律師(J&F冠律國際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