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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帳戶”是指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對與案件無關的人進行不公開審理的帳戶。由於它的主體不是公安機關,而是檢察機關和法院,因此它不是公安機關偵查,也不是法院審判,而是檢察機關和法院對案件進行監督和審判。這種做法使它具有了特殊的性質,即它既不是公安機關偵查,也不是檢察機關公訴,而是司法監督和審判。
刑事訴訟中的“警示帳戶”制度的建立
“警示帳戶”制度的產生源於各國普遍存在的偵查階段中對與案件無關人員的不公開審理。而我國在刑事訴訟中,由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拘留、逮捕措施,對與案件無關人員的羈押,這就使得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往往處於被監視的狀態,這不僅容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機關產生抵觸心理,而且也給
偵查庭獲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帶來了困難。同時,這種做法也使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不公開審理”制度中規定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原則在實踐中難以得到有效的落實。
“警示帳戶”與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使用其他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痛苦而實施的犯罪行為。
刑訊逼供罪,是最典型的侵犯人權的犯罪。因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沒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只能是作為一種“工具”而存在。所以刑訊逼供罪是一種“附屬型”罪名。
然而在“警示帳戶”中,檢察機關和法院不是案件的當事人,而是審判監督機關和檢察監督機關,也就是“監督型”的法院和檢察院,在這種情況下,它所作的判決也就成為了一種法律監督判決。
關於“警示帳戶”
在“警示帳戶”的具體運用中,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一是它的適用範圍。 “警示帳戶”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四類犯罪。
二是“警示帳戶”的啟動程序。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是一個嚴重的犯罪行為,而且具有非常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明確規定了本罪的立案標準,即“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
公訴轉自訴
公訴轉自訴,是指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案件已經立案,但由於種種原因,該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已經死亡的情形,即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該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不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不再繼續偵查;而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是由司法實踐經驗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