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2天看到新聞:一位宋先生與陸籍妻子結婚,婚後生下一個女兒。在女兒5歲時2人離婚,妻子返回大陸,之後宋先生與弟弟一起照顧女兒。
2018年宋先生癌末,擔心女兒無人照顧,希望自己走後,經濟狀況不佳的弟弟和女兒同住在他遺留給女兒的房子,照顧女兒。
因為擔心女兒年紀小無法妥善管理財產,所以立下「遺囑信託」,讓女兒繼承的房產40年內只能由她跟叔叔居住且無法變賣。
看到這裡,真的很佩服宋先生的智慧,能預先立下「遺囑信託」避免房產被變賣,女兒和弟弟無處可居住的窘境。
因為宋先生過世後,前妻跨海來台,以女兒監護人的身分提告,請求法院確認前夫的遺囑無效,並要塗銷信託登記,但官司都敗訴。
「遺囑信託」是什麼?
遺囑信託就是「遺囑」加上 「信託」的一種特殊形式。
用遺囑內容決定遺產的分配,運用遺囑信託延續遺產的管理,並預先約定未來遺產管理與分配的方式,。在遺囑生效及完稅後,將遺產交付信託,最後由受託人依遺囑內容管理及分配遺產。受託人可以是銀行或自然人。
由這個案例,可以發現遺囑+信託的強大與好處:
1⃣ 委託人在人生畢業之前仍保有財產的所有權,降低提早分配財產的不安。
2⃣ 委託人可以透過信託,預先分配財產並管理,避免還沒有能力妥善管理財產的繼承人,遭人侵占、詐騙,或短期內「揮霍一空」。
3⃣在預立「遺囑信託」的同時設立遺囑執行人,讓繼承和信託的程序更順利。
因此我們可以善用「遺囑信託」保護所愛的人,直到他們有成熟到有能力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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